魯云湘/政策與戰略研究員
近期有觀點主張,應將我國F-16亞太維修能量升級為「平台整合責任中心」,以避免Auto-GCAS等能力整合再度延宕。該主張從工程管理角度出發,指出複雜航空系統若缺乏跨系統、跨世代的整合責任,安全能力往往容易在制度縫隙中被擱置。此論點精確捕捉到了國防工程的制度漏洞,但若欲落地為政策,則須跨越軍售架構下的主權與法律門檻。
眾所皆知,F-16為美製戰機,其核心飛控系統、軟體模組與適航最終裁決權,仍屬美方體系。對臺軍售採外國軍事銷售架構,屬合約與專案導向模式,相關輸出仍受ITAR與FMS程序規範,關鍵軟體與飛控主權並非可由接收國自行處置,亦反映軍售程序與產能排序對交付時程的影響。在高度外部依賴的軍售架構下,能力演進本身即帶有制度邊界。
因此在此制度下,我方可進行維修與構改,但對於飛控源碼或軟體整合的主權並不完整,這決定了軟體邏輯的「黑盒子」本質。因此,若「平台整合責任中心」被理解為取得完整平台主權,則在現行法規與軍售制度下可行性有限。政策討論必須釐清:是主權轉移,還是責任演進?
有鑑於Auto-GCAS本身並非全新技術。美國空軍自2014年前後全面部署該系統,用以防止可控飛行撞地事故,其成功關鍵在於平台層級的安全責任被明確界定,而非單一子系統優化。然而,美軍能夠完成整合,除工程成熟外,更因其平台管理架構完整,飛行安全責任與適航裁決權集中於單一體系。我國若欲仿效此模式,須評估自身制度是否具備相同條件,而不僅是技術能力是否到位。
當前國內國防工程多採「預算核定、專案執行、驗收交付」的專案模式,這在單一採購或構改階段運作順暢,卻難以支撐平台長期演進所需的「整合責任」。以漢翔為例,雖已完成 F-16 A/B 升級至 V 型的硬體躍遷,但職能仍停留在「執行者」而非「規劃者」;究其原因,在於我國尚未制度化跨系統的風險評估機制。因此,是否賦予亞太中心「風險排序」與「能力演進」的建議權,使其從工程維修邁向戰略規劃,正是此次制度轉型的核心關鍵。
在此現實下,較為審慎的路徑或許不是追求主權轉移,而是強化責任機制。其一,可建立在地整合驗證與風險排序制度,由亞太中心提出能力缺口評估與優先順序建議;其二,維持最終技術裁決權於美方,避免觸及飛控源碼與適航主權敏感議題;其三,制度化跨年度平台能力藍圖,使工程節奏由專案導向,轉為平台世代導向。此模式不涉及主權變動,而是強化在地風險識別與整合能力。
此外,任何平台整合機制仍須面對資源排序問題。在預算有限情況下,飛行安全系統、指揮管制韌性、電子作戰升級與無人協同能力,皆屬重要項目。以66架新F-16V為例,交付時程出現延後,反映供應鏈與產能壓力。若未建立明確排序原則,即便設立整合單位,仍可能落入專案輪替循環,而難以形成長期演進。
Auto-GCAS的爭議,終究不僅是單一系統的問題,而是國家是否具備持續演進航空平台安全能力的制度條件。在地緣政治與軍售架構短期難以改變的情況下,責任劃分、風險排序與能力規劃機制,仍有調整空間。例如,美軍部署Auto-GCAS後,已被公開資料統計為多起避免撞地事故的成功案例,被視為顯著降低致命事故風險。
制度成熟,並不表現在權力擴張,而在於責任被清楚界定與持續追蹤。當責任能被制度化,而非專案化,平台演進才可能真正形成步調。國防韌性的提升,不應僅追求權力擴張,更在於能否在既有國際架構下,建立一套可持續追蹤、責任清晰的平台演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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