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行政獨裁+司法專斷=民主憲政史的傾危之冬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沛祥(左2)、副書記長王鴻薇(右4)、等22日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提告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5位大法官濫權瀆職、枉法裁判。圖/中央社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沛祥(左2)、副書記長王鴻薇(右4)、等22日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提告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5位大法官濫權瀆職、枉法裁判。圖/中央社

高誓男/法學博士、中華民國公教軍警消聯合總會副總會長

12月25日是中華民國的行憲紀念日,當全國因此而放假一天,還有不少人互祝行憲紀念日快樂、國運昌隆之際,吾人實在是無法歡樂起來,因為國家政局正走向民主憲政的寒冬。最近,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破天荒地採取不副署、不執行的違憲手段,走向「行政獨裁」;大法官繼而做出違憲的憲法解釋,更形成「司法專斷」。在在都標誌著我國的民主憲政正走上傾危之路。

我國民主憲政的基本原理

我國行憲迄今已有78個年頭,雖說五權憲法乃國父孫中山先生所獨創,其分權制衡理則實與西方的憲政原理無異。司法院第499號解釋,即闡明我國的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包括了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保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與制衡等原則。從而在法治國家,立法權基於國民主權的付託,代表人民制定法律,行政權依法行政,司法權依法裁判,這是民主憲政的基本原理。然而,前述民主憲政的機制,最近在國內朝野激烈對抗的激情下,卻都亂了套。

現在的在野黨是過去執政黨的反動

105年民進黨全面執政以來,在「民主鞏固」之後,沒有走向「民主深化」,反而逆轉走向「民主專制」。民進黨利用掌控五院的優勢,在立法院沒有通不過的法律,行政院沒有不能執行的政策,司法院對於任何法律釋憲案也是力挺到底,甚至不惜與民意對抗,例如,實質廢死、同性家庭(婚姻),都是與多數民意相違的決策。這樣的政治局勢被學者指為,是一種民主專制的倒退現象。

然而,「政治循環」的時刻到來,輪到在野黨掌握立法院多數,也學會如法炮製。國民黨及民眾黨在立法院形成多數聯盟,相互支援通過各自或一致支持的法案,或者修正過去民進黨錯誤的政策,而這些不被執政黨同意的法律,經常就被執政黨指責為「違憲」;行政院動輒運用覆議,覆議不果就聲請釋憲。嗣因立法院修正《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憲訴法》)、大法官的提名兩度觸礁,釋憲遭到障礙,執政黨突發奇想,企圖釜底抽薪,拿回立法院的多數優勢,發動無差別的立委「大罷免」,終又無法取得民眾認同、全軍覆沒。

從行政獨裁到司法專斷之路

民進黨政府在發動「大罷免」失敗後,極力思考脫困之道。在少數政府的政治格局下,民進黨仍不思與在野黨妥協合作,堅決採取對抗反制,竟然鋌而走險、衝破憲政體制的界線。

行政院卓榮泰院長12月15日召開「捍衛憲政秩序 行政院記者會」指出,「立法院再修正的《財劃法》明顯違憲,為忠誠履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首長的職務與責任,依照憲法第37條規定,決定『不予副署』本次修法,以捍衛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堅守『國民主權、民主原則、依法行政』,並確保國家發展及財政穩健」。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循覆議、釋憲的憲法規範,而自行判斷法律違憲,史無前例地採取不副署、不執行的違憲手段,走向「行政獨裁」,對照卓院長所說的「堅守國民主權、民主原則、依法行政」,真是一大諷刺!

司法院憲法法庭12月19日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判定「憲訴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舊憲訴法第95條規定繼續適用。」憲法法庭於本號解釋中,自行解釋具有「程序自主權」,其根據的邏輯是,如依據職權行使法律審查其他同位階法律,會有前項法律高於後項法律的矛盾;然而,此種依據憲法制定的職權行使法律,在法理上被稱為「憲法性法律」,本具有實質的憲法性質,其地位高於一般法律應屬正常,大法官的解釋有所曲解。不然,為何本號判決要說「舊憲訴法第95條繼續適用」?

憲法法庭於本號判決中,又稱「自憲法公布施行起,大法官即已直接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作成司法院釋字第1號至第76號解釋,於立法院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前,此等解釋的效力,毫不因無法律規定而受影響。即使於立法院制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大法官亦曾宣告其部分條文違憲並停止適用,且創設該法律所未規定的定期失效及暫時處分制度,益證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並非必須來自法律的規定。」然而,大法官解釋憲法,在缺乏行使職權的法律時,依據憲法職權進行解釋,而在行使職權的(憲法性)法律施行後,根據法律行使職權,以及解釋或擴充行使職權的法律,其依據都是憲法(規範),本就沒有矛盾,這不能解釋為憲法法庭具有「程序自主權」,否則大法官豈不成為「全能的神」,什麼都是自己說了算!

憲法法庭於本號判決中最大的問題是,違背行使職權的(憲法性)法律規範,以不合法的組織進行解釋,則正如3位不參加評議的大法官指出,這項判決因憲法法庭未依法組成,自始不具審判權,作成的判決應為無效;亦即以違憲的組織程序所做的解釋,當然是違憲的,這種「釋憲違憲」的情況,與釋字499號對國民大會指謫的「修憲違憲」如出一轍!執政黨透過御用大法官,做出違憲的憲法解釋,形成了「司法專斷」。

開啟潘朵拉的政治魔術盒

執政黨前揭作法,連蔡英文政府形式合法的「民主專制」都不如的違憲手段,勢必激起在野政黨的敵意螺旋、採取相對的激進手段,運用立法權一再杯葛預算、法案,甚至於全面罷審、罷會(民進黨在黨外時期曾在省議會罷會),如此將使得執政黨走向自我癱瘓。期盼朝野都能堅忍自制、妥協合作,否則我國民主憲政將走入寒冬。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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