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賴清德總統邀請在野黨領袖提供國家安全簡報,經過多日協調與喊話,最後還是宣告破局。但若是認真檢討整個過程與體制問題,吾人將會發現諸多細思極恐問題,而在野黨卻未針對此等細節深入理解,立法院負責監督國家政務運作是否符合義理與規範,其實下列各項要點亦具有繼續深入探討空間。
首先就要談到代表賴清德總統與在野黨聯繫協調過程,都是由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出面對話,但若是仔細思考總統邀請在野黨領袖提供國家安全簡報,整個政務運作本質係屬國家安全層面業務,從資料整備、安全查核、實施簡報以及接續辦理總統指示與裁示事項,是否應當由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出面統合較為合理?
特別是原先規劃分由大陸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以及國家安全局就其業務職掌所涉國家安全事項提出簡報,只要思考總統府對於前述機關,在國家安全面向上並無業務督導關係,因此責由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出面與在野黨協調聯繫,確實就國家政務運作體制來說,會遠比由總統府祕書長越俎代庖更加合理。
其次吾人必須質疑,前述各個涉及國家安全事務之主管部會與機關,若是在簡報中必須涉及機密資料與情報,顯然就是要將機密資料“提供”給非因法令與職掌必須獲悉此等機密資料與情報者,因此是否應當依據適當程序完成解密程序,或是參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第2款所述意旨,依據各機關另行訂立之保密辦法,獲得上級授權核准,才能夠納入簡報內容與會議資料。
換言之,當總統邀請在野黨高層並對其提供國家安全機密資訊與情報時,若是要求受邀與會者簽署保密切結書,必須先在國家安全體系內完成解密或是降低密等作業,或是經過權責長官核准,同意對與會者提供機密資料與情報,並且確認會議資料與簡報內容之機密等級,完成內部行政程序與先期作業後,才能夠要求受邀與會者配合簽署保密切結書與相關保證文件。
當然此時在野黨立法委員若是要求調閱降低會議資料與簡報內容密等或是解密簽呈文件,恐怕會遭致主管機關拒絕配合,但只要讓主管機關以及配合提供簡報與會議資料國家安全體系內各個部會,證實其曾針對此項簡報與會議,辦理過相關涉及國家機密,向非法定人員提供機密資料與情報之核准程序,就足以讓在野黨落實監督政府政務運作符合章法之法定權責。
再者就更要指出,既然是由總統邀請在野黨高層與會,又要提供事涉國家安全之機密資料與情報,顯然與製作會議資料及簡報必須同時處理之作業程序,就是辦理受邀與會者安全查核作業。假若受邀與會者不能在安全查核作業獲得合格認證,卻還要讓其出席會議、聽取簡報以及閱讀會議資料,這不是擺明主管單位與會議承辦機關根本管制毫無章法,並且是在引狼入室嗎?
因此在野黨面對總統府與執政黨放話評議此事時,其實應當明確要求會議主辦單位提供安全查核結果,以便證明在野黨受邀者透過國家安全查核獲得合格結果,否則總統府若是明知受邀者安全查核不合格,卻還要冒著風險其出席會議、聽取簡報以及閱讀會議資料,兩相對照豈能自圓其說?
特別是在野黨是在最一刻取消行程,因此相關會議與簡報資料以及出席人員簽到單都應當已經製備完成,假若國家安全體系拒絕提供安全查核結果,其實在野黨應當透過立法委員,調閱專為本次簡報所製作之出席人員簽到單,此等空白簽到單上所註明出席人員名單,其實就足以證明在野黨受邀人員已經完成安全查核,否則怎有可能列名在出席人員簽到單上?
此外就必須嚴肅提醒,當初依據上級指導簽呈請准召開會議時,必然曾經製備會議通知單,假若最後一刻還未送達到在野黨與受邀者手中,其實就證明主辦單位辦事草率以及行政效率相當窳劣。但是會議流會並不代表就可草率結案;誠如前述,在野黨是在最後一刻才決定抵制與會,此時所有會議資料與簡報投影片都應該已經製備完成,此時就應依據行政程序規範,透過簽結程序結束本案,並將所有資料歸檔、銷毀或是退還提供會議資料之協辦單位。
假若要銷毀會議資料與簡報檔案,務必要留存適當完整資料歸檔,以便事後索閱查證參考運用。同樣對於銷毀與退還相關會議資料與原始檔案,亦要分別製備文件銷毀紀錄以及資料交接紀錄。在此必須提醒,總統邀請在野黨高層簡報國家安全事項,絕對不是黑幫相約聚會,不會留存任何檔案與紀錄;國家政府運作都必須遵循章法,注意保密及行政倫理並留下完整紀錄。
最後還是要語重心長地呼籲,國家安全資訊與情報必須慎重分發處理運用,否則將會使第一線諜報人員失風被捕甚至因此喪命;更重要的是絕對不能作為政治操弄資本,或是不道德地成為運用媒體配合實施政治攻訐素材。獲知國家安全資訊與情報確實是重要特權,但此項特權係為國家安全所必須維護體制。領導者獨斷專行,隨意允諾向非因法定職權獲知國家機密者以外人士,憑著主觀政治意志,基於政治操弄考量,提供國家安全資訊與情報,確實是道德可議應受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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