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呂錦茹再羈押禁見三個月 法庭攻防、裁定理由一次看

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於17日羈押庭結束後,重返台北看守所。圖/中央社
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於17日羈押庭結束後,重返台北看守所。圖/中央社

北檢偵辦「偽造連署書」案,起訴了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與北市黨部書記長初文卿、總幹事姚富文、國民黨台北市第四區黨部執行長陳奎勳以及罷免吳思瑤的召集人賴苡任等五人;北院於昨(17日)裁定,在押被告黃呂錦茹、初文卿、姚富文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北檢偵辦偽造文書案,於本月16日偵結起訴,北檢指出,黃呂錦茹是罷免案的主導者,她涉嫌動員黨部志工到北市黨部違法抄寫罷免綠委吳沛憶、吳思瑤案的第一階段提議人名冊。而罷免吳思瑤案領銜人張克晉、罷免吳沛憶案領銜人李孝亮則因犯罪嫌疑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在昨天的羈押庭中,黃呂錦茹強調,北市黨部主委是無給職,主要負責的是處理社會關係,而負責處理提議人名冊的工作的是專職黨工初文卿和姚富文。她承認有要求黨工重新編寫名冊,但並未直接要求抄寫黨員名冊。

圖為國民黨北市黨部總幹事姚富文被帶回台北看守所的畫面。圖/中央社

圖為國民黨北市黨部總幹事姚富文被帶回台北看守所的畫面。圖/中央社

黃呂錦茹的辯護律師陳恒寬指出,台北市黨部隸屬於中央黨部,絕大多數黨工是有薪資的,黨務由專職黨工運作,而主委則是無薪職位,兩者間不存在直接的隸屬關係。黃呂錦茹的主要職責是建立社會關係及人脈網路。

陳恒寬強調,與連署罷免相關的執行業務並不在黃呂錦茹的職務範圍內,她也並非檢察官起訴書所稱的「主導者」。今年2月5日,黃呂錦茹與初文卿、姚富文會議的重點在於如何處理領銜人的資格問題及推動二階程序,因此黃呂錦茹的認知是「如何補正領銜人的資格後重新製作新的名冊」。

陳恒寬指出,黃呂錦茹絕未指示初文卿、姚富文兩人以黨員名冊製作提議人名冊(俗稱一階連署書),黃呂錦茹是在送件之時或之後,才知道志工利用黨員名冊造冊,又因送件期限將至,認為無法再以其他方式徵求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所以黃呂錦茹充其量是「未必故意」犯,而非主謀。

陳恒寬指出,黃呂錦茹願意承擔政治責任,也願意辭去北市黨部主委職務,當黃呂錦茹辭了黨職,即不再具實質影響力與他人勾串。

圖為國民黨北市黨部書記長初文卿步上囚車的畫面。圖/中央社

圖為國民黨北市黨部書記長初文卿步上囚車的畫面。圖/中央社

黃呂錦茹的另一辯護人陳筱屏則表示,依起訴書內容,黃呂錦茹於2月5日當天沒有指示在黨部的人以抄寫的方式偽造提議人名冊,從起訴證據清單可知在場證人、共犯都有相同的陳述。

陳筱屏指出,黃呂錦茹身患嚴重低血壓,有就醫需求,若能交保,她會以養病為主,不再擔任市黨部主委,不會與共犯及證人勾串。

檢方的部分則是向法官強調希望能續押黃呂錦茹等在押被告;檢方指出,根據偵查筆錄,黃呂錦茹對於「四騎士的成立」、「罷免活動的指示」、「何時知道領銜人資格不符」、「2月5日市黨部會議議事項」及「市黨部的志工會面」等問題,皆回答不記得或是聲稱與她無關。

檢方續指,黃呂錦茹是在起訴後才在辯護人的協助下改變供詞,而同案被告賴苡任明確表示「提議人名由市黨部負責」,可見得黃呂錦茹對以非法方式完成新的提議人名冊一事自始至終都知情。

檢方指控,黃呂錦茹此刻才改口稱是「重新謄製」提議人名冊,但原本連署名冊在2月5日尚未從選委會領回,根本沒有名冊可以重新填寫,可見黃呂錦茹的改口,是依起訴書內容再重為杜撰。

檢方強調,黃呂錦茹在黨部的地位極高,且初文卿、姚富文兩人雖然認罪,但對案件經過有避重就輕、互相推諉或維護共同被告之情形,顯示出黃呂錦茹對共犯的影響力依然存在。

北院後續裁定黃呂錦茹、初文卿、姚富文羈押禁見;北院裁定的理由指出,黃呂錦茹等人涉嫌違反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案件,經檢察官提出公訴後,法院在訊問被告黃呂錦茹及其他兩人時,初文卿與姚富文承認涉及偽造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而黃呂錦茹則否這些指控。法院在聽取檢察官、被告黃呂錦茹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後,並參考起訴書中列出的證據和相關資料,認為黃呂錦茹等三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

北院強調,儘管初文卿與姚富文承認所有罪行,但他們在案件過程有所避重就輕的情況,並互相推誕或維護同案被告的情形。此外,黃呂錦茹等三人之間存在組織隸屬、長官部屬及黨務幕僚等關係,為了避免因彼此的證述而被法院認定為犯罪,基於常理來看,彼此互相保護、勾串的可能性存在,因此可以認定黃呂錦茹等三人有湮滅、偽造及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的行為,應有羈押的必要。

北院指出,黃呂錦茹等三人的犯罪手法是大量抄錄民眾資料及偽造提議人名冊,而該名冊對是否罷免公職人員具有重要影響。選舉和罷免是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偽造提議人名冊的行為不僅危害被冒名者的憲法權利,還可能影響公職人員的罷免結果,對他人的個人資料、信用、社會秩序及民主政治的選舉制度造成重大傷害。

北院指出,考量到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的發展,若黃呂錦茹等三人交保在外,將可輕易透過行動裝置或通訊軟體與證人聯絡並影響證人。為了避免黃呂錦茹等三人規避或妨礙審判的風險,除了羈押以外,顯然無其他較輕的措施能達到防止他們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目的。因此,依據比例原則,權衡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的限制、確保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法院認為有必要對他們進行羈押及禁止接見和通訊。

※ 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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