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澤專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須先回答程序問題

民眾黨立委劉書彬(左)拋出討論「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意見。圖/取自劉書彬臉書
民眾黨立委劉書彬(左)拋出討論「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意見。圖/取自劉書彬臉書

李其澤/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副教授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十月七日舉行第四場公聽會,討論修憲門檻。民進黨立委鍾佳濱、伍麗華等人提案,主張把選舉人直接複決改為選舉人團複決;民眾黨立委劉書彬則提出討論「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強調國家延續與制度更新,並援引法國一九五八年的制憲經驗。兩個構想都在回應同一個困境:當修憲幾乎無法完成,民主如何調整自己?

門檻問題確實值得檢討,但改革須讓人民清楚知道,自己正在授權誰、授權做什麼,以及最後能否否決。第二共和必須說明新舊憲政秩序如何銜接;選舉人團則須證明,減少投票障礙,不會同時削弱人民對修憲的控制。

國會一致通過不等於社會已有共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獲立法院出席的一○九位委員全數支持。十一月二十六日進行公民複決,同意票五六四萬七一○二張、不同意票五○一萬六四二七張。同意票占有效票百分之五十二點九六,卻只占全體選舉人百分之二十九點三五,距離九六一萬九六九七票的通過門檻,還差近四百萬票。

現制以全體選舉人為分母,未投票與投反對票對通過門檻產生相同效果。然而,未投票可能出於冷漠,也可能因工作、就學或交通限制而難以返鄉。十八、十九歲青年在那次複決中,更無權參與決定自己的參政資格。討論現制是否過度偏向維持現狀,不應迴避。

但同一組數字也說明,國會共識不能直接換算成社會共識。反對票占有效票百分之四十七點○四,不能全被解釋成門檻問題。降低門檻可以減少制度障礙,卻無法替代說服選民。政治人物仍須向反對者解釋改革的理由與影響,建立超越政黨動員的支持。

二○○五年任務型國民大會選舉的投票率只有百分之二十三點三六,其後卻通過了今日如此嚴格的公民複決門檻。這個反差值得檢討,但低投票率並不自動使當年的修憲失去效力。批評門檻過高,與否定既有憲法效力,仍是不同層次的主張。

第二共和須說明新舊秩序如何銜接

第二共和並非新概念。早在二○○七年,陳明通等學者就提出同名憲法草案,保留中華民國名稱,重新安排總統、國會與行政權的關係。今日重啟討論,應先辨明究竟是沿用當年的制度設計,還是只借用名稱,提出另一套改革。

那份草案已含有第一六七條處理公民複決後的公布施行,接續條文則安排現任總統、行政院長與立委如何過渡等規定。將近20年後,這些規定值得重新檢視。不過,新制度規範在寫好生效條件,與如何依現行憲法取得變更制度的權限,仍須分別妥善說明。今日的倡議者應把兩者之間的程序銜接交代清楚。

而國家延續,說明的是國家主體的同一;新憲法如何取得效力,仍須另行論證。保留國號,不會使整套制度轉換自動合法;名稱改成第二共和,也不能使原有程序自然退場。改革者應提出清楚的路徑,讓人民分辨這是現行秩序內的全面修憲,還是訴諸原始制憲權建立新秩序。

程序改革需要授權也需要界限

現行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要求,修憲須由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同意,公告半年後,再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要循現行秩序降低門檻,仍須先完成這套程序。

這不表示任何制憲研究都要先修憲。成立諮詢組織、舉辦公民審議或研擬草案,可以先行;但要讓某個新機關取得變更憲法的權力,或改用另一套程序使新憲生效,就需要憲法層級的依據。普通法律不會因冠上「憲法性」三字,就取得等同於憲法的效力。

程序困難,不表示法律上不得改革。朝野能否取得第十二條要求的支持,是政治上的考驗;改革方案是否符合程序與基本原則,則是法律上的要求。即使取得足夠票數,也不能忽略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對修憲內容的限制。

若選擇訴諸現行憲法之外的制憲權,則更須交代授權來源、代表如何產生、少數權利如何保障,以及爭議由誰裁判。「民主、和平」是必要的政治承諾,卻還不是可供執行與檢驗的法律程序。

選舉人團的爭點是人民能否控制授權

鍾佳濱等人的提案本身就是修憲案,仍須先依現行門檻取得人民同意。依目前報導的條文,提案保留選舉人團總額過半同意的複決門檻,並將成立、組成與運作規則交由法律規定。這條路徑的爭議,主要在於授權範圍與制度保障。

真正的疑慮在於,人民是否在看不清制度的情況下,先交出了最後決定權。選舉人團由誰選出、席次如何分配、任期多長、能否兼任立委、是否受特定修憲立場拘束,都會決定它代表誰。即使表決門檻寫在憲法,只要多數政黨能透過法律改變代表組成,仍可能左右複決結果。

因此,涉及民主代表性的核心規則,應在修憲案中充分交代,不能只承諾日後立法補齊。學者林佳和提醒避免選舉人團成為濃縮的國會,張其祿則指出直接民主可能減損,問題都指向同一處:新的複決機關,是否只是把既有政黨席次再表決一次?

代議制度不必然缺乏民主正當性,人民也不是只能親自表決每個細節。但將既有直接複決權改交代表行使,是權力配置的改變,不能只當作提高投票效率的技術修正。若朝野只是希望降低同意票門檻,就應先說明,為何調整直接複決的計算方式還不夠。

法國值得借鏡的是有條件的授權

一九五八年法國六月三日的憲法性法律,先對第四共和憲法第九十條的修憲程序作出特別安排,再授權政府起草新憲。授權附有普選、權力分立、政府對國會負責及司法獨立等原則,並要求徵詢憲法諮詢委員會與國務院的意見,最後交由人民公投。其中,諮詢委員會的國會代表須占至少三分之二,國務院則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第五共和憲法隨後在九月二十八日公投通過、十月四日公布,是整套安排的最後階段。這個經驗的重點,在於授權時即提出實質與程序條件,政府也不能單憑起草權使新憲自行生效。

法國的程序與政治條件,不需也不能直接移植到台灣。當時法國國會可以依其憲法安排先改變修憲程序,台灣則須處理第十二條的人民複決要求。援引第五共和,不能省略兩套制度之間最重要的差異,更不能把當年法國緊急政治情勢當作台灣今日授權不足的替代品。

門檻要整體比較 改革也要分清層次

比較修憲制度:日本要求兩院各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出修憲,再由人民投票以多數贊成批准。韓國同樣要求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規定須有過半合格選民投票、投票者過半贊成。兩國都不能只抽取最後一關的多數決,忽略前面的國會門檻。

義大利則要求兩院分別作兩次表決,間隔至少三個月,第二次須獲全體議員過半支持;若兩院均達三分之二,就不舉行公投。未符合這項免公投條件時,還須由法定人數的議員、選民或區域議會在期限內提出要求,才交公投,以有效票過半決定,不設投票率門檻。

台灣一般公投的現行標準,是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這是二○一七年立法院修法、次年一月公布後採用的制度,不能直接當成修憲複決的現行門檻,也不宜未經論證就照搬。

單純多數決、最低投票率、最低同意票,各自處理不同問題。投票率門檻可能鼓勵反對者不投票;最低同意票可以確保支持基礎,但設得過高仍會造成僵局。改革應把國會同意比例、公告與審議期間、人民複決方式一起比較,說明如何兼顧穩定與更新。

修憲複決的投票年齡,也值得與一般公投一併檢討,但必須處理憲法上的依據。程序改革與體制改革可以分階段推動,讓人民先就民主如何更新形成共識,再決定權力如何重分配,避免一張選票承載太多互不相同的爭議。

過渡條款必須防止現任者自我授權

至於總統與閣揆如何分工、國會如何監督、考試與監察權如何調整,都應提出權責與過渡安排。彼此依存的制度必須整體設計,可分離的議題則應考慮分別表決,避免人民支持一項改革,卻被迫連帶接受另一項。

台灣已有明確教訓。一九九九年第五次修憲涉及國民大會代表自行延任,以及延長立委任期。二○○○年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指出,修憲程序存在重大明顯瑕疵,相關內容也違反國民主權等基本原則,宣告該次修正的增修條文失效。修憲權有其界限,不能只靠表決多數解除。

因此,新制度何時生效、是否適用現任者、任期如何計算,都應在人民同意前完整公開。不能先以制度更新取得授權,再讓掌權者決定自己是否延任或增加權力。這項要求,應同樣適用於第二共和、選舉人團,以及任何形式的憲政改革。

修憲門檻不該高到使民主失去更新能力;但修改的程序,也應由人民清楚授權。第二共和與選舉人團都可以討論,評斷標準是人民能否理解、參與並拒絕,以及改革之後,權利是否更有保障、權力是否更受約束。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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