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嚇阻惡性犯罪並彰顯社會公義,行政院會今天(30日)拍板通過法務部擬具《刑法》、《刑法施行法》、《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針對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不可假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處以死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全數納入假釋執行期間;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折抵刑期等。
本次修法重點,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增訂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情形,「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辨識行為的能力顯著降低」,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
此外,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規定;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內。
另有關《監獄行刑法》部分,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的已執行期間內,使相關規範適用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