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判10年以上不得假釋

行政院會30日拍板,針對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不可假釋。圖為最高法院。圖/取自最高法院官網
行政院會30日拍板,針對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不可假釋。圖為最高法院。圖/取自最高法院官網

為嚇阻惡性犯罪彰顯社會公義行政院會今(30拍板通過法務部擬具刑法刑法施行法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針對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以上,不可假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處以死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全數納入假釋執行期間;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折抵刑期等。

本次修法重點,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增訂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情形,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辨識行為的能力顯著降低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

此外,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規定;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內。

有關監獄行刑法部分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的已執行期間內,使相關規範適用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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