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遭鄉公所於8月1日解除職務,理由是其未完成喪失「其他國家國籍」及取得相關證明文件。鄉公所在公文的「主旨」中雖指出係依內政部的函示「要求」,但在「說明」的第二點卻強調,解職處分所依據的內政部函釋「現階段仍具強烈法律爭議未定非難案」,因而「亦難於全予認同」。此為地方政府對內政部的行政解釋強烈表達違法之首例,值得重視。
公文內容睜眼說瞎話必有詭
內政部為貫徹賴清德統務實台獨的「兩國論」,前已解除史雪燕早已卸任的南投縣議員職務,而這位里長遭解職也是基於同樣的理由。簡言之,內政部認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台定居後,即使同時成為台灣地區人民及中華民國國民,但未依《國籍法》放棄仍具有的「中共國籍」或「外國國籍」,所以不得擔任公職。
從這件解職處分的公文中並未引據法律條文,就可知其中必定有詭。而公文中又說明所謂的「其他國家國籍」係指「中國大陸地區國籍」,更讓人見識到內政部的函釋到了「睜眼說瞎話」的地步。「中共」和「中國大陸地區」都不是「國名」,公文中將之當成國名的情形,只能說明民進黨政權正在顢頇濫權地進行「洗腦」中。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係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即使當選仍應依同條第4項「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大陸來臺定居者並非取得外國國籍
事實上,副總統蕭美琴在台灣接受完國民義務教育後,才以美國人身分到美國生活,正是「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係經政府許可,於設立戶籍的同時成為台灣地區人民和中華民國國民,並非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故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無從適用《國籍法》。
再者,《國籍法》第20條第4項限制的「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除「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外,還有依「特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而許可保留原國籍者。所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乃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的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定居,在《兩岸條例施行細則》中稱之為「轉換身分」,係因兩岸當局只承認擇一地區設定戶籍的「單一身分制」,並以此界定法律上屬大陸地區或臺灣地區的人民。更重要者是,兩岸的法制對彼此人民以定居方式往來交流時,都認定兩岸人民都只有一個「中國籍」,而不論其因設定戶籍而同時具有「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此係因兩岸在各自的法制上,皆主張自己才是「中國」。
訴願會應拒絕適用違法違憲的函釋
鄧村長若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期待訴願委員會以鄧萬華無從適用《國籍法》為由撤銷解職的原處分。同時,鄧萬華也可依據《訴願法》聲請做出解職政處分暫停效力的處分,以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憲法權利。面對民進黨政權不斷地以行政解釋強行偷渡違法違憲的兩國論,各級政府機關應果敢地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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