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監委濫用公務車引發輿論反彈,不只秘書長李俊俋請辭,多位監委也移送紀律委員會,更引發立院民眾黨團提案修憲廢除監察院;連署已經跨越29名立委法定提案門檻,正式送案。國民黨團基於在野黨團合作開放個人連署,開啟推動憲政改革之路。
不過修憲門檻高,須經四分之一立委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半才算通過。反觀執政的民進黨團表示,廢考監一直都是民進黨的長期理念,願意一起真心推動。其緣由乃是,現任總統賴清德曾於擔任台南市長時,公開宣示「台灣的監察院這幾10年來該辦的不辦,反而成為政治的打手,國人已經無法再支持這樣的機關」、「一定要廢掉監察院這個憲政怪獸」,顯然賴總統過去就清楚表態與表明立場。
不可單純為廢監察院而廢監察院
其實立法院早在109年即以「廢止監察院及其職權移轉之修憲」為題,在當時立法院游院長錫堃主導下成立「修憲委員會」,推動廢止監察院,當時新任監察院陳菊也表示:「期許能扮演最後一任監察院長。」 顯然廢除監察院,是難得的朝野共識。
一直以來,監察院是我國總統以下一級機關之一。當年立憲時,賦予它整飭吏治、防微杜漸與糾舉彈劾的監督角色。但這個孫中山先生的獨步發明,卻在近十年間身陷效果不彰的困境。幾項重大爭議包含:專屬監察院的調查權可以不向立法院(國會)負責、缺乏公務員撤職制裁最後決定權、更因性質是獨立監察權,卻因人事提名的政治性而偏頗,監察委員的政治立場凌駕專業素養等等。
自民國81年第2次修憲後,司法院釋字第325號已解釋監察院非為中央民意機關。反而是具有準司法機關與準行政機關之性質,亦具有準立法機關之地位(意指一般國家的國會審計權)。因此,許多論述認為,監察院之審計、調查、彈劾、糾舉、糾正等職權都可移至實質是國會的立法院。
依據孫中山先生之五權憲法理論,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院均為治權機關;然而孫中山先生在其遺教曾敘明,他不反對六權或七權,隱含可因時代變遷而減增,我等奉行孫中山之遺教並非一成不變!不過他獨創的五權比西方三權,更能造成「萬能政府」。因此,廢除監察院的論述應從精進政府職能討論。
所以,未來若要修憲,重點不在於能不能廢止監察院,而在於如何因應國家長久發展所需、如何將職權依機關專業做最適合之劃分,減少組織上疊床架屋及公帑浪費;即使是憲法明定「獨立機關」,筆者認為也應受民意控制的監督,似可考慮監察委員產生係由人民直選,並嚴格限定其候選人資格。
不論廢不廢監察院,應有完整立法規範監督獨立機關
世界上優良的獨立機關始於瑞典監察使制度,英國通過「國會監察使法」(Parliamentary Commissoner Act)。國會選任行政監察使,對於人權、審計、新聞媒體、食品衛生,進行專業審查與成為受理民眾申訴的機構;為保持國會任務的貫徹與行政獨立,國會設立「選任委員會」推出人選,而該委員會是由各黨團比例產生。
因此,不論廢除監察院與否,當務之急,應是完整的配套立法,落實國會監督,例如可訂定「政府獨立機關依據最近選舉得票比例產生名額分配法」,如此就不會發生僅得40%選票的賴清德總統,獨占司法、考試、監察各院委員提名權;又應訂立「總統職權行使法」,規範總統不可侵入獨立機關運作的界限,才能藉此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強化國會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