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中國大陸5月26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會銜,以國令第808號令,公布由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與國務院總理李強在2025年5月19日所共同核准之《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後續簡稱為《條例》),並宣布自2025年9月15日開始施行。
此項行政《條例》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針對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之企業與事業單位,所轄直接用於重要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試驗、存儲等活動之相關建築、場所與裝置,為保護其安全與保障前述相關活動正常運作,所衍生制定之行政法規。
若是深入研析此項共計7章51條《條例》內文,吾人將可發現其法條意涵具備下列特性;首先依據新華社新聞通稿,各方將注意到該《條例》係為確認重要軍工設施範圍與各方所負責任,規範如何劃設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確認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措施,強化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責任義務以及加強各方保障監督。
但該《條例》從第三章第12條開始所提到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措施內容,吾人將可注意到,該《條例》所設定保護範圍基本上係針對陸地與水域設置保護區,但在該《條例》第18條又特別提到:「作為重要軍工設施的機場的凈空保護區域參照軍用機場凈空保護標準劃定。」顯然將範圍又擴大到軍工設施機場相關空域。但再從該條例第44條:「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飛行計畫在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上空實施飛行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顯然前述劃設成為保護區之陸地與水域上方空域,雖然未被完全禁止從事飛航活動,但亦被明確納入管制保護範圍內。
不僅如此,假若再細閱該《條例》第21條以及第22條,吾人就可發現到軍工設施保護區以外之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以及專用公路,亦將依據該《條例》前述條文,納入適用範圍,並採取適當管制保護措施。不過該《條例》最值得注意條文其實是第19條,依據該條條文,重要軍工設施所轄無線電固定設施以及電磁實驗設施,得以設置電磁環境保護範圍,並制定相關保護措施。因此總結前述條文,該《條例》所規範軍工設施保護區,分別針對陸地、水域、空域以及電磁環境設定管制保護範圍,並據以延伸至與軍工設施保護區相關之鐵公路系統,其涵蓋面向確實是相當廣泛完整。
儘管在該《條例》中確實有相關條文針對入侵、間諜、防空、網路安全與數據安全管理等項目,提出保護與防護原則,同時在該《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各個條文中,亦曾針對各種入侵、干擾與破壞樣態,提到依法處罰與追究刑事責任基本原則,但是由於該《條例》第11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樣式為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設置標誌牌。」其實依此條文要求標示軍工設施保護區,是否會讓許多原本不為人知秘密重要軍工設施位置因此曝光呢?
其實近年來中國大陸軍工產業設施陸續對外曝光,此因軍工產業透過軍民融合過程,陸續透過金融市場釋出股權上市募資,因此各個軍工產業亦在官方網頁對外公佈其研發、測試與生產基地,所以就算依據該《條例》設置軍工設施保護區標誌牌,其實並不會增加各個軍工產業集團曝光程度。
最後就要提到,為何該《條例》在5月26日對外公布,但卻將施行日期安排在9月15日;顯然主政單位希望各個軍工產業事業單位與企業組織,能夠妥善利用此段時間,迅速與地方政府以及解放軍相關單位完成各項前置作業,在施行日期前就將各項要求準備就緒,等到施行日期到來時,就能夠順利步入正軌穩當運作。透過解讀《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確實能夠有助於吾人理解與掌握中國大陸軍工產業營運與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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