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澤/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副教授
日前,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在記者會上批評,對我在大陸公眾號為文提出的民主選舉、司法終審、不駐軍、保有自衛力量與人民複決,北京「一條都不會同意」;只要中共維持絕對領導,要求它作出保證便是緣木求魚。這項疑慮有現實基礎,但它推翻的不是制度推演,而恰好是推演要證明的東西:「一條都不會同意」若為真,正是壓力測試的結論,不是對測試的反駁。它同時逼出最需要回答的問題:如果北京不願以自我約束,交換台灣在統一後承擔的不可逆義務,「兩制」還剩下什麼?
壓力測試,不是背書
我的文章不是替一國兩制背書,也不主張此刻展開統一談判,而是一次條件式的壓力測試。方法是暫時接受「一個中國、中央統一行使主權」這個對北京最有利的前提,然後問:在這個前提之下,台灣的政府能否由人民選出、案件能否在台終審、基本權利能否獲得救濟、財經與人口制度能否自主、國際功能能否延續,以及解除武裝之前有無可信的安全保障。這六組權力共同回答的,是主權轉換之後台灣是否仍有實質自治,還是只剩下「台灣方案」四個字。
測試的邏輯很簡單:把對方最有利的前提讓給對方,再看在最有利的前提下,對方願不願意接受最低限度的自我拘束。願意,方案才有討論的起點;不願意,測試就得出結論。梁副主委把六組條件讀成我對北京的期待,其實它們是台灣的門檻。門檻的用途是讓所有人看清楚誰站在門檻的哪一邊。
沒有時間表,不等於沒有時鐘
之所以現在推演,正因北京尚未提出完整方案,而台海的風險卻在升高。北京沒有公開的攻台時程:二○二七是建軍百年的能力節點,二○三五是國防現代化節點,二○四九是民族復興的政治地平線,都不能直接改寫成攻台期限。但沒有時間表,不等於沒有政治時鐘;軍力增長、台灣選舉、美中競爭與北京對長期分離的焦慮,都可能讓施壓提速。愈接近危機,台灣愈難從容設定條件,也愈容易在壓力下被迫討論對方開出的題目。
門檻必須在最後通牒出現之前說清楚,而且說清楚本身就有價值。對內,它是跨黨派都能站上的最低共識,讓「和平」不再是某個政黨的口號;對北京,它把籠統的「不可信」變成可以逐條驗證的問題;對國際社會,它把「台灣拒絕一切」的指控,變成「北京拒絕哪一條」的紀錄。台灣愈早把門檻寫下來,愈不必在危機來臨時用沉默回答。
沉默不是承諾,也不是撤回
北京過去的政策文本並非沒有承諾。一九九三年與二OOO年的白皮書都寫明台灣可保有軍隊、中央不派軍隊和行政人員駐台、台灣享有終審權;二O二二年的白皮書保留了「高度自治」等概括語,卻刪去了這些具體內容。這不能解讀為已正式逐項撤回,也不能當作舊承諾仍然有效。正確的做法,是要求北京逐項說明、重新確認,並轉化為有拘束力的制度,而不是替它的沉默作最有利的解釋。
國台辦說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吸收各界意見、照顧台灣人民感情,卻又說統一是「必答題」。若結果不容拒絕,台灣能討論的只剩包裝與執行,那就不是共同協商。和平談判可以在互信不足時開始,卻不能缺少無脅迫的環境、真實的議價、民主的授權與最終的複決。台灣若沒有形成方案與否決方案的權利,那不是「台灣方案」,只是北京替台灣制定的方案。
法律化不保證反悔,但改變反悔的價格
我也不認為把承諾寫進法律,就能保證北京永不反悔。法律化的作用有限但明確:把模糊而易於撤回的政治允諾,轉為內容可查核、變更程序更困難、違約代價更高的制度承諾。它不消滅反悔的可能,只提高反悔的價格,並讓反悔無法悄悄發生。
梁副主委以香港為戒是對的,但香港的教訓不是保證無用,而是保證全寫在交接之後、只由一方執行,所以能被單方改寫。這正是「先統一再處理」必須被擋住的原因。因此兩岸協議、憲法專章、台灣基本法、自治憲章與台灣人民複決必須彼此扣合,缺一個環節,其他環節都會鬆脫;減損核心自治須同時經北京的特別程序、台灣立法機關的特別多數與台灣居民複決,三把鑰匙缺一不可;重要保障先行生效,台灣再分階段履約,履約進度由兩岸等額組成的機構核定。一國不能被自治架空,兩制也不能被主權取消,這兩句話必須同時成立,方案才有資格叫作方案。
結論由誰作出
若北京連最低限度的自我拘束都不接受,結論不是台灣應降低條件,而是現階段不存在可信的和平統一方案;這個結論不是台灣的立場,而是測試的結果。台灣需要的不是拒絕對話,是把對話的前提寫清楚。制度推演的價值,就在把這一點檢驗清楚——讓這個結論由北京的拒絕來自證,而不是由台灣的沉默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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