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師範大學副教授李其澤投書大陸涉台公眾號「石正當」,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條件,包括民主制度不變、司法在台終審、不駐軍、財政獨立、國際活動不能歸零,凡減損這些權力的修法,必須經過台灣立法機關絕對多數、台灣居民複決、全國人大批准;對此,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10)日表示,這些條件,中共恐怕一件都不會答應。
梁文傑仔細看了李其澤的文章,覺得「有趣」,據他解讀,李其澤呼籲中共承認台灣的民主選舉,以及司法終審權;如果要修改對台灣的「一國兩制」安排,必須經過灣立法機關絕對多數及台灣居民複決,但這些條件,中共一條都不會同意;因為中共現在的想法就是說,我就是要把香港經驗用在台灣,先統一再處理,不服就抓去改造,所以,他看那個論壇(石正當)的討論,對岸很多人是批評李其澤的,也是基於這個心態。
梁文傑解讀,李其澤方案中最困難的一點就是如何保證中共翻臉不認帳,李其澤建議在大陸憲法中增列台灣專章,但在中共的絕對領導下,憲法也約束不了中共。
梁文傑還引用前總統蔣經國對「一國兩制」的評價:「中共不可信」,當時是這樣,現在也是這樣。
梁文傑強調,台灣的自由民主要自己來保衛,只要中共還是絕對領導,要中共保證什麼,無疑都是緣木求魚。
李其澤在題為《如果真要談「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台灣應該談什麼?》的投書中提到,台灣在與大陸談判「一個兩制台灣方案」的真正談判籌碼,應集中在決定人民生活的六組權力上:
第一,民主制度不能被變更
台灣行政首長、立法機關與地方首長,必須繼續由台灣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多黨競爭、政黨輪替與反對黨的存在,應完整保留。
北京可能要求公職人員效忠國家與自治憲制,但「愛國者」的認定不能交給政治機關自由裁量——只有參與暴力分裂、間諜活動或接受外國軍事指揮等具體行為,才能構成取消資格的理由,且必須由台灣法院依法審判。
中央可以保留形式上的確認程序,卻不能把確認權變成推翻台灣選舉結果的否決權,否則選舉只剩儀式,民主並未真正保存。
第二,司法必須在台終審
1993年白皮書已承諾台灣擁有獨立司法權與終審權。據此,台灣應要求:發生在台灣的案件,原則上一律由台灣法院審理並終結;不得將居民移送大陸,大陸公安、國安與檢察機關也不得在台自行逮捕、搜索、偵查。
國家安全法律可以存在,但關鍵在四個問題:由誰立法、誰偵查、誰審判、如何界定犯罪。台灣應自行制定適用於台灣的國安法律:罪名明確、不溯及既往、必須證明行為具有重大實害。和平政治言論、新聞報導、學術研究與正常選舉活動,不得被輕易認定成分裂國家犯罪。而統一前的國家認同、政治主張與一般軍政服務人員,應納入政治和解與赦免,不應在制度轉換後清算。
第三,基本權利必須設定「不得倒退」的地板
台灣現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網路、學術、宗教、集會、結社、隱私、勞動、性別、家庭、原住民族及財產權,應以統一生效日的保障程度作為最低標準,只能向上、不得向下。
這些權利不能只寫成「依法保障」——因為關鍵永遠在於:那部法律由誰制定。更可靠的做法,是把權利清單直接寫入《台灣基本法》與《台灣自治憲章》,並明定台灣法院可以據此撤銷違法的行政措施。
權利若沒有司法救濟,就只是政治宣示;政治宣示的壽命,取決於宣示者的意志。
第四,前期不駐軍,但台灣保有區域防衛能力
統一前期的軍事安排是整套方案能否取得台灣信任的樞紐。台灣可以承諾:不加入外國軍事同盟、不設外國基地、不部署核武與威脅大陸的遠程攻擊武器。相對地,北京必須承諾:解放軍不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常設駐軍,大陸行政與國安機關不接管台灣。
台灣保留由本地編制、預算與指揮的「區域防衛隊」,負責領海、領空、災害救援與本地安全。台灣部隊不得在未經台灣民主程序同意下被調離台灣,更不被要求先解除武裝、再等待北京履行承諾。合理的交換公式是:台灣軍力不威脅大陸,大陸軍力也不進入台灣。要求台灣完全裁軍,等於要求台灣把履約保證全部交給對方的善意——任何理性的談判者都不會接受。
第五,貨幣、稅收與人口制度不能被吸收
人民對制度改變最直接的感受,往往不在國號,而在貨幣、房屋、工作、稅收、醫療、教育與人口流動。
台灣應完整保留:新台幣與中央銀行、外匯存底、獨立稅制與預算、單獨關稅區、金融監理、土地制度、健保、年金與社會福利。中央不得直接在台課稅,不得強制人民幣化。
大陸居民赴台定居、取得戶籍、購買土地及取得投票資格,必須由台灣法律與配額制度管理。否則,即使選舉制度一字不改,人口與資本流動也可能在一個世代內改寫台灣的社會結構。這是比修法更安靜、也更難逆轉的制度變更。
財經自治不能只有資本自由,還必須包括台灣控制人口、土地、資料與公共資源的能力。
第六,外交可以歸一,國際功能不能歸零
接受一個中國,意味正式外交承認與國家代表權由北京統一行使。但這不等於台灣必須與世界斷線。
台灣應保留海外經貿文化辦事處、旅行證件與既有免簽安排;可自行簽署經貿、航空、航運、科技、文化與司法協助等功能性協議;維持WTO、APEC、奧運等非主權形式的參與。涉及公共衛生、飛航安全的WHO、ICAO等組織,則以觀察員、地區代表團或中國代表團內台灣分團的方式實質參與。
2022年白皮書其實已表示:統一後,外國可繼續與台灣發展經濟、文化關係,經中央批准可在台設立領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國際組織可設立辦事處。台灣真正要爭的,是把「中央批准」從「個案恩准」改為具有明確條件與期限的「制度程序」。
李其澤還主張,把政治承諾變成四道法律鎖:
第一道鎖:兩岸共同簽署《和平統一與台灣高度自治協議》,完整列明中央權限、台灣權限、權利保障、軍事安排與履約程序。讓承諾有一份雙方共同署名的文本,而不是單方文告。
第二道鎖:在中國憲法增設台灣專章,使台灣的特殊地位直接取得憲法位階,而非僅來自普通法律授權。
第三道鎖:由全國人大制定《台灣基本法》,附上中央專屬權限清單、在台適用的全國性法律清單,以及軍事與行政過渡時間表。一般法律或行政命令不得默示變更這些內容。
第四道鎖:由台灣制定《自治憲章》,承接現行民主、司法與權利制度,並經台灣人民投票通過。
在此之上,設定一條總則:凡減損民主選舉、司法終審、基本權利、前期不駐軍、財政自治及權限分配的修改,必須同時經過台灣立法機關絕對多數、台灣居民複決、全國人大批准——三把鑰匙,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