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還不夠 新加坡評估性犯罪者刑罰升級化學閹割

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資深部長尚穆根。資料圖片/取自尚穆根《臉書》官方粉專
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資深部長尚穆根。資料圖片/取自尚穆根《臉書》官方粉專

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資深部長尚穆根(K Shanmugam),周二(8日)在國會書面答詢中表示,若有明確證據顯示化學閹割(chemical castration)能降低犯罪率,政府仍願考慮採納;但他強調,目前相關證據「尚無定論」。

尚穆根指出:「我們仍開放考慮各項措施,包括藥物抗雄性素治療,也就是所謂的化學閹割,前提是這些措施確實能降低犯罪率。到目前為止,這方面的證據並無定論。」

新加坡《亞洲新聞台》(CNA)報導,尚穆根是回應工人黨(Workers' Party)阿裕尼(Aljunied)區議員嚴具毅(Gerald Giam)的質詢。嚴具毅問及內政部是否評估過化學閹割或性侵犯名冊等額外手段,以嚇阻犯罪、降低再犯,並詢問在兒童與青少年性侵通報增加的背景下,政府會否檢討對未成年受害者重大性犯罪的法定刑罰。

尚穆根指出,政府對性犯罪態度嚴肅,尤其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時會處以重刑。未得同意而對未滿14歲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或插入式侵犯,法定最低監禁8年、最高20年,並至少鞭12下;對未滿14歲未成年人強制猥褻,最高可處5年監禁、罰款與鞭刑;若犯行中造成傷害或限制行動,則最低監禁3年、最高10年,並強制鞭刑。他說:「這些都是重罰,能發出強烈的嚇阻訊號。」

他並提到近年修法,包括今年7月31日生效的《加強公眾保護刑》(SEPP,Sentence for Enhanced Public Protection)。依此制度,犯下嚴重暴力或性犯罪、且再犯風險重大者,法院可裁定最短5年、最長20年的羈押,必須經內政部長評估已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才能釋放。

針對性犯罪者名冊,尚穆根表示,警方已保有一份不對外公開的嚴重犯罪(含性犯罪)定罪紀錄,並在篩選需長期接觸兒童與青少年的職務時,與社會及家庭發展部(Ministry of Social and Family Development)、教育部等指定機關共享。他說:「這種做法在保護兒童,以及更生人復歸社會之間取得平衡。」政府也正考慮把篩選範圍擴大到更多接觸兒童與青少年的職類,包括在未受規管的行業推動自願篩選,細節準備好後再公布。

化學閹割的倫理爭議,核心不在「要不要嚴懲性犯罪」,而在國家能不能、該不該用藥物去改變一個人的慾望與身體。所謂化學閹割,醫學上較精確的說法是抗雄性素或性衝動藥物治療:定期注射或口服藥物,把睾固酮壓到接近青春期前的水準,使性慾與勃起能力下降;多數情況下停藥後功能可恢復,因此與切除睪丸的外科閹割不同。支持者視它為可逆、相對人道的風險管控;反對者則認為,一旦與刑期、假釋綁在一起,可逆也不等於自願。

最尖銳的爭議是「同意」是否真實。醫學倫理要求治療必須建立在充分告知、有能力、不受脅迫的同意之上。把化學閹割設成假釋或縮短監禁的條件時,受刑人等於在「吃藥換自由」與「繼續關」之間做選擇。

英國醫學倫理學者曾指出,受刑人在倫理上很難滿足自主同意的基本條件,強制用藥甚至可能逼近紐倫堡綱領(Nuremberg Code)對人體試驗同意的底線。另一派則主張,若替代方案是無限期關押,給出「吃藥或繼續關」的選項,對自由而言未必比完全沒有選擇更糟。爭議因此不是「有沒有簽字」,而是這份簽字算不算自由。

此外,必須釐清這樣做到底在懲罰什麼、又能防住什麼。部分研究與英國司法大臣引用的數據,顯示合併心理治療時再犯可能明顯下降;韓國自2011年施行性衝動藥物治療以來,官方統計也稱治療期間再犯極低。但新加坡內政部長尚穆根的國會答詢,點出另一個事實:能否全面降低性犯罪率,證據仍「尚無定論」。

英國《獨立報》(The Independent)曾分析,化學閹割在犯罪學上的關鍵質疑是,性侵害並不都來自過高性慾或睾固酮。權力控制、仇恨、機會犯罪、酒精與反社會人格,都可能是動機。壓低性慾,未必壓低這些驅力;停藥後衝動還可能回來。把複雜的加害行為簡化成「荷爾蒙問題」,有機會讓社會以為只要打針就安全,卻放過對被害人保護、社區監督與心理處遇的投資。

此外,醫師的角色也面臨爭議。化學閹割需要處方、追蹤荷爾蒙與副作用,包括憂鬱、骨質疏鬆、心血管風險與肌肉流失。當醫生從「治療疾病」轉成「執行刑罰」,角色會分裂:對病人的忠誠,對國家的義務,哪一邊優先?土耳其泌尿科醫師調查顯示,多數人認為制度上可以有這個選項,但只有少數贊成強制;過半擔心這是把刑罰醫療化,讓醫師變成司法體系的代理人。國際特赦組織等團體則把未經有效同意的強制藥物處遇,界定為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

另外還有適用範圍與冤案的問題。若只限於經評估確有性倒錯、高再犯風險、且對兒童重複加害者,公益論述較強;若擴大到所有性犯罪,就會把非性慾動機的案件一網打盡,也讓誤判代價從「坐冤獄」變成「被改變身體」。台灣法務部研究與民間提案長期卡在同一點:被害人創傷極深、社會期待重罰,但強制治療成效不穩、副作用真實存在,《憲法》上的身體自主、思想自由與比例原則也還沒被說清楚。韓國實務後來更常走「執行階段經當事人同意」而非審判時一律強制,正反映強制模式在法庭與診所都難走遠。

因此,倫理爭議其實是3組價值在打架:潛在被害人的安全、加害人的身體與同意、以及醫學不該被刑罰徵用。比較站得住腳的討論,通常不會先問「支不支持閹割」,而會先問4件事: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對這一類加害人有效;同意是否獨立於刑期威脅;醫師能否拒絕當行刑者;以及社會有沒有同步做好心理治療、登記篩選與社區監督。少了這4件事,化學閹割很容易從「最後手段」變成「情緒上最具宣洩效果、科學上最不確定」的象徵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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