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丙喜專欄】如果法官、檢察官和雇主都失去了人性!

法務部長鄭銘謙證實彰化2毒駕無保請回裁決出自同一法官,強調法務部無法接受。圖/中央社
法務部長鄭銘謙證實彰化2毒駕無保請回裁決出自同一法官,強調法務部無法接受。圖/中央社

黃丙喜/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榮譽會長

一杯75元飲料,居然可以被地方法院判定去吃牢飯?!

這是台灣社會嗎?75元嘿!一位超商女店員,在一天之内工作長達18小時,疲勞之餘,不經意犯下的工作疏失,終於被高等法院合議法官們理解了,改判無罪定讞。

高等法院這項判決之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是,它另以「旁論」指責雇主採取刑事訴訟的小題大作,也嚴詞批評地方檢察官和法官所作所為之輕浮法律,也是主因。

這位女店員和她的家屬過去一年所蒙受的重大身心壓力,可以想見!如果檢察官和法官淪為法匠,只知依法;或為法奴,凡事條文;或為法氓,法為己用,不知法理情兼顧,基層和弱勢族群權利豈不危矣!

換個角度,如果一杯75元的飲品,即或店員有意貪小便宜,雇主只有刑法一途嗎?檢察官又非得受理嗎?法官不用心懐仁厚,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嗎?這是此一司法案例提醒大家必須深刻省思的根本問題。

先講法律面:如果超商女店員故意將價值75元的飲品據為己有,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未結帳帶走,檢察官確實可能依涉嫌觸犯《刑法》中的侵占或背信相關罪名進行偵辦;實務上也可能涉及業務侵占罪。

法律上,金額大小並不是構成犯罪的唯一標準,75元與7萬5千元,在「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上,理論上都可能成立犯罪。

但站在政府和社會面,真正問題是:「法律可以如此做,是否代表應該如此做?」答案未必。理由是,刑法其實在司法中被視為「最後手段」(Ultima Ratio),只有在其他方法無法處理時,才動用國家最嚴厲的刑罰權。

因此,對於一件75元飲品事件,其實存在許多可能的處理方式:第一層:雇主的人事管理措施,要求補繳款項、書面警告、記過、教育訓練或解僱。

第二層:民事責任,要求賠償損害、返還不當利益。第三層:修復式司法,讓當事人承認錯誤、道歉、賠償,由雙方達成和解,而不是讓一個年輕人的人生留下前科紀錄。

至於檢察官,法律上並非所有案件都必須走到底。依照緩起訴處分的精神,檢察官對於輕微案件,可以考量: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是否初犯、是否已賠償、是否獲得被害人原諒、

再犯風險高低,而決定給予緩起訴,要求完成一定條件後不再追訴。

法院方面,即使進入審判程序,法官也有許多裁量空間,例如:減輕刑度、宣告緩刑、命接受法治教育,以教育、矯正代替監禁。社會上說的「心懷仁厚」,其實在司法理論上叫做比例原則與謙抑性原則。國家刑罰權的介入,應與行為造成的危害程度相當。司法官可以依法辦法,但不能如此無血無淚。

75元固然很少,但另一種觀點認為,零售業高度依賴誠信,如果縱容員工私取商品,可能侵蝕管理制度;因此,有企業選擇採取「零容忍政策」,以維護管理制度。然而,企業並非活在真空中,法律不只是維持秩序,也應保存人的未來。如果是初犯、金額極低、已經坦承錯誤並賠償,讓一個人背負刑事紀錄,可能造成的社會成本遠大於75元本身,企業形象也必然讓大眾心存恐龍的惡評,得不償失。

法學界常言:「刑法是一把劍,但並不是每一次犯錯,都必須出劍。」從法治角度看,雇主、檢察官與法官確實都有依法行使權力的空間;但從刑事法治與社會治理角度,對於不失常情、常理的輕微案件,應優先採取教育、修復與和解等輔助措施,而將刑法保留給更嚴重的社會危害行為。

最重要的是,檢察官作為公益代表人,不應濫權訴追或盲目追求定罪率,而應致力發現實體真實,恪守無罪推定原則,並承擔嚴格的實質舉證責任。法官則應超越機械的法條主義與概念法學,結合抽象法條與具體的社會現實,充分發揮實踐智慧與衡平法則,尤其當嚴格適用法律字面意義會對當事人造成極端的不公時,應勇於任事,敢於調適校正,以維護法對人之基本尊重和尊嚴對待。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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