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民主的精神就在於人民能對國家的政事參與意見,不分階級貴賤,都可表達內心的想法而不被拘束和懲罰。
但大家也知道,並不是每個地方和場合都能夠講民主的,例如老師叫學生寫功課,學生能有意見?在軍隊中,士兵可以對攻佔山頭的命令拒絕而有自己的意見?監獄中也不可能談民主!
民主是在十九世紀西方平民爭人權、爭自由的背景和歷程中攫取的成果。下層被奴役的工、農、窮人平民,永遠遭受上階層的壓迫、壓榨,卻無法有表達意見的權利。當時平民抗爭的對象,一個是神,就是教會,另外一個就是君主和貴族,都是針對階級和權威的抗爭。這些平民怒吼的過程,我們讀歐洲大文豪如托爾斯泰的「戰爭與和平」、狄更斯「雙城記」、史當德的「紅與黑」中,都可以看到當時的歷史背景!
民主的名詞和理念是歐洲十九世紀才被發揚出來的,因為之前歐洲歷史先在十三四世紀的人文主義,喚醒了「人」才是生存的價值中心的意識,並非只有崇拜神才是生命的意義,平民也有自己的尊嚴,而人人平等,人並沒有天生貴賤階級之分。英國學者洛克主張「天賦人權」喚醒了人本主義,也樹立了並非國王和貴族、教宗才有治理國家的權力和能力,平民應該也需參與治理的政事,所以後來選派代表組成下議院(平民院)為平民發言,開啟了人民參與國事的管道,再結合法國盧梭學者主張的「三權分立」說,把國家的政事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種類型工作,分別由第一:執政者(也就是內閣多數黨推派的官員)、第二:議會(指平民可在下議院提案,為有利於人民的事項立法,形成法律,讓官員遵守和實施,上議院則由貴族組成,代表政府高層和菁英的意見,兩院同意而訂定法律),和第三:法院(由法官來進行工作)。行政、立法、司法間是一種權力相互制衡的狀態。
西方民主制度是怎麼相互制衡的呢?行政部門施政時必須依據立法部門制定的法律來行政,不能任由執政者以專制的想法自已發動侵害人民權利的命令和行動,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而立法部門必須依據代表民意的議員多數決,才能通過法案讓行政部門執行,以及提供司法部門「依法審判」。但民意代表制定出來的法律若違背了憲法裡保護人民的憲章,司法機關可以透過解釋憲法途徑宣告那個法律無效。
又若行政機關認為立法部門所制定的之法律,會使行政部門不能或難以執行,則可退回立法部門覆議,也就是再表決一次,若立法部門仍然執意通過讓行政部門覺得窒礙難行的法律,強要行政首長接受,若行政首長不接受就可以「不信任」的多數決,要求行政首長下台(就是俗稱的倒閣),組閣的行政首長也可以為了探求新民意而將國會解散,重新辦理新議員的選舉(也就是「解散國會」);而司法部門首長則是由行政部門首長提名,經由立法部門同意後才任命的,行政部門的施政又受到立法部門的監督(就是有調查權)和鞭策(就是質詢權);行政官員貪瀆或瀆職,則需受法院審判。這大致是西方三權如何分立和制衡的民主結構。
後,隨著民意知識水平的高漲,為了調整以選舉選出的民意代表只是間接式的民主,於是漸漸又有了公民投票、罷免等直接式的民主方式,其間又有了「公聽會」,也是採擷民意的民主手段。
西方民主制度讓平民醒悟了自己身為人的價值,節制了執政者恣意妄為、視人民如草芥的惡行。我們從這法國文豪雨果的「笑面人」「悲慘世界」兩部著作,都可以窺得和體會平民渴望民主、自由產生的吶喊!
但是在民主演化的過程中,即便是孕育民主的歐洲,最初歐洲人民因暴力革命而爭取到的民主,只能算是不平等的民主,因為窮人、婦女和黑人並沒有選舉和參政權,而且這個民主的果實恰恰給了納粹假借民主卻堆疊集權和極權的溫床。
現在民主國家,大致沿襲這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架構,人民因和平選舉出來的政府,若果然能遵守權力的分際,且執政者以社稷蒼生為念,嚴守民主和法治信念,如此,西方民主制度是確可防杜法西斯、納粹政體的復辟的一項設計。
然而,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許多披著民主外衣的狼,蔑視民主精神的真諦,卻玩弄民主制度的形式,耍弄一些汙穢的手法,變質出了假民主的實質,世界不乏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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