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司法獨立並不代表司法可以脫離法律而自行決定;司法裁量也不代表法官可以依個人喜好作出判決。最近毒駕無保釋回案和議員助理費求刑案,顯示司法的裁量權,因法官好惡而彈性迥異,喧騰和爭議很大;然而,其中也有一些獨立審判與人民對司法特性認知的落差在裡面……
司法與行政的本質差異
司法與行政同屬國家統治權的一部分,但兩者的性質卻有明顯不同。
首先,司法是針對個案的判斷,而且法官是在人民提出訴訟、檢察官起訴或法律程序啟動後,才依法進行審理,具有被動性格。
其次,司法強調獨立判斷。法官只能依法審判,不受政黨、政府機關、媒體輿論或社會壓力影響。其目的是追求個案的公平正義,而不是迎合多數人的期待。
再者,無論是民事糾紛、刑事犯罪或行政爭議,都是事件發生後才進入司法程序,具有明顯的事後性,本質上是解決問題、平息爭端的制度。
相較之下,行政則完全不同。
行政具有高度的主動性與積極性。行政機關必須事前規劃考慮通案與整體社會需求透過各級機關、專業幕僚與跨部門合作形成的集體判斷。其目標在於興利除弊、服務人民及維護公共利益。和司法被動、消極、事後、個案、獨立進行的性格,迥不相牟!
為何必須審判獨立?
審判獨立其最主要目的,在於避免政治力量、財團勢力、權貴關係或社會壓力干預案件審理。若法官必須看執政者臉色辦案,或受特定勢力影響,則人民將無法獲得公平審判,法治也將失去根基。
因此,憲法要求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其真正保障的不是法官,而是人民。
然而,社會上談到司法獨立時,往往只想到法官。事實上,廣義的司法權運作並非只有法官而已。
從刑事案件的偵查到審判過程,還包括法務部所屬的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廉政系統,以及內政部所屬警察機關等。因此,若檢察官辦案受到政治干預、警察執法受到權勢影響、調查機關選擇性辦案,即使法官最終獨立審判,司法正義仍可能受到傷害。從這個角度來看,司法獨立的精神不應侷限於法院體系,而應擴及整個刑事司法體系;因為這些機關雖然是行政機關,而且不行使審判權,但同樣肩負維護法治與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責任,仍應奉行獨立辦案的精神,才能讓人民和受偵辦者折服。。
當前司法獨立的評析
近年來,社會對司法獨立與司法裁量出現不少討論。
司法只能依法審判,無法可依時,依罪刑法定主義,只能判無罪,或不起訴。若無罪可判,則更談不上可以裁量了。
司法裁量,多出現在法律授權法官選擇的範圍,在法律框架內,依個案事實進行判斷,都有法源的限制和依據,例如:是否羈押被告、是否准予交保、是否宣告緩刑、刑度高低的量刑判斷、假釋及保安處分的適用。
從部分刑事案件來看,法院對於羈押條件的認定,例如近來社會關注的毒駕案件為何被無保縱放呢,乃因被告雖涉嫌吸食特定物質後駕車,但因該相關物質依世俗的眼光是類似毒品,但卻未列入現行毒品管制範圍,根本不構成刑法懲罰之罪名,所以無保釋回,或所涉犯罪法定刑較輕,不符合羈押法定要件,因此法院予以交保。而部分遭羈押者,乃因另外肇犯傷害等情節而有羈押之原因所致,從依法審判言之,確實是恪守了罪刑法定主義和審判獨立,保障了人權,反映出司法對於限制人民自由採取高度謹慎態度。若無逃亡、串證、滅證或再犯重大犯罪之虞,即不宜任意羈押。所以,解決上述與社會觀感背離的「吸食不明物質造成精神恍惚之駕駛」情節,最應採取之道,是將該不明物質列入「毒品」之列,俾讓法官有判罪及羈押之憑依。
然而,司法體系對於重大政治案件、重大權力案件或高層官員案件時,反而出現較大的解釋和裁量彈性,棄守司法獨立的氣節。例如部分涉及憲政爭議案件,如憲法法庭人數的組成及行政院長對立法院通過條文公布的副署權,其實法律條文規定已相當明確,根本無司法解釋和裁量空間,但司法機關卻把自己比擬為行政裁量機關,採取較為寬鬆的解釋方式,背離司法獨立設置之旨。又如某些涉及中央政府權限劃分的案件,原本被認為沒有太多解釋空間,但最終卻透過法律解釋形成不同結論。
真正成熟的法治社會,不僅要求政治不得干預司法,也要求司法在行使裁量時保持一致性、可預測性與說理性。
唯有如此,人民才能相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也才能真正建立對司法制度的信賴與尊重。近年涉及民意代表助理費、政治獻金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也常出現社會對政治異己「選擇性辦案」、「選擇性偵查」或「選擇性認定事實」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