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專欄】監察院該廢除了嗎?-憲和政系列(卅五)

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近年來,監察院是否應該存續,成為我國憲政改革的重要議題。

支持者認為,監察院是行政體系之外的獨立監督者,能補足立法院政治攻防化、司法程序較慢的不足。

反對者則提出:1.與立法院調查權、司法偵查權、廉政體系功能重疊。2.糾正案多屬建議性質,拘束力有限。3.監察委員由政治任命,易生政治化疑慮。4.監察院成本與效益需接受檢驗。

監察院是我國五權憲法的特色制度,具有歷史意義,也曾發揮揭弊與糾彈功能。但面對現代民主治理,任何制度都需接受檢驗。監察院是否存續,不應流於政黨對立,而應回到一個根本問題:人民是否得到有效而可信賴的政府監督。若答案是否定的,就必須改革;若改革無效,制度調整亦屬自然。

監察院設置的由來

我國監察制度源遠流長,古代即有御史、諫官制度,負責糾察百官、匡正朝政。國父孫中山提出五權憲法理論,主張除取法西方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政府外,再師法御史諫官之優良古制精華,增設監察權,以強化文官制度與政府監督。另為防止政治分贓而以考試擢騭中立專業文官,另設考試院掌常任文官之考選。乃合稱五權政府。

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後,監察院成為中央政府五院之一。原本監察委員是由地方議會間接選出,但嗣後憲法增修條文修改,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監察院的職掌與憲法規定

監察院主要任務,是代表國家對公務機關的施政與公務員的品德操守進行監督。

(一)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憲法第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現行「同意權」多已由增修條文改由立法院行使)

(二)彈劾權

憲法第95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者,得提出彈劾。亦即公務員若涉重大違法、失職、貪瀆,可由監察院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機關(司法院的懲戒法庭)處理。

(三)糾舉權

憲法第96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者,得提出糾舉(原任職機關)。糾舉屬較輕度監督手段,目的在即時糾正行政偏差。

(四)糾正權

雖憲法本文未明文使用「糾正」二字,但依監察院組織法與實務運作,監察院得針對行政機關施政違失提出糾正案,要求檢討改進,已成為重要監督權限。

(五)審計權

憲法第104條:審計部現隸屬監察院,負責政府預算執行與決算審核,監督公帑使用是否合法有效。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決算審核報告,提出於立法院。

(六)監察委員產生方式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七) 此外,有申報財產義務的公務員申報財產,以及政治獻金之申報,也是由監察院下設的財產申報處負責。

●糾舉、彈劾與糾正的比較

糾舉與彈劾皆是對公務員監督,但程度不同。糾舉屬警示與追責性質,針對一般違失行為,要求主管機關處理。彈劾則針對重大違法失職,後果較重,可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可能遭撤職、降級或罰款。例如重大工程弊案、法官違反倫理、公務首長怠忽職守等,均可能成為彈劾案件。

糾正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而非個人。若政府機關施政失當、制度失靈、浪費預算、監督不周,監察院可提出糾正案。例如公共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漏洞、環保稽查失靈、社福制度疏漏等,常透過調查報告與糾正案要求行政機關改善。糾正制度的價值,在於追究制度責任,而不僅是個人責任

●監察院該廢除了嗎?

回顧上一任監察委員的表現,所以引起社會高漲廢除該院的主張,並非空穴來風,反而是咎由自取、自毀長城:

首先,上一任監委除了全由民進黨提名,政治辦案斧鑿斑斑,查察弊案之績效,包含品質和數量,更是貽笑大方,而最可議的是,監院年度預算每年編列近十億的預算,最大宗的是人事費用約八億元,除為支應監委薪資外,尚有特別輔助監委查案之調查處,職等極高,然而卻發現監委濫用「委託調查途徑,虛擲自身人力,卻將案件發交被檢舉機關自行調查有無人員失職或施政違法不當,然後函覆調查結果予監察委員之情形,數量達3800件,每位監委自行查案之平均件數僅10件。試想,此委託調查之途徑和如此高之件數比例,如何期待監院公正行使彈劾、糾舉、糾正之權。

綜上觀之,監院已經自廢武功,其功能除審計部、財產申報和政治獻金申報尚值一提外,其餘表現均乏善可陳,且均可尋得其他內外控體系替代,其存廢之價值,不言可諭!

若廢除監察院,則必須強化國會調查權、獨立審計機關、公務員懲戒制度與人權監督機制等配套填補。若保留監察院,則應改革其組成方式、提升專業中立性、強化調查權與糾正案效力,才能回應社會期待。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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