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文化部長李遠不懂的「公共性」

文化部長李遠最近很悶,頻頻陷入各種爭議,飽受批判。圖/本報資料照片
文化部長李遠最近很悶,頻頻陷入各種爭議,飽受批判。圖/本報資料照片

黃丙喜/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榮譽會長、黃曼寧/社會公益工作者

文化部長李遠最近很悶,忍不住半夜臉書發聲吐怨。唉!怪誰呢? 怪他做了政務官,還不清楚所謂「公共」的核心價值,一直用事務官的心眼,跟在野立法委員們横衝直撞。

公共電視董監事一再在立法院受到杯葛,不能只用表面的「依法行政 vs 在野杯葛」來看。在民主政治的運作中,它其實是典型的公共性的三層衝突:合法性、正當性與可運作性之間的拉扯。李遠做為部長,從一開始的提名作業就應該先想清楚怎麼讓它在不滿意又可接受的主導性中,有尊嚴又能符合大眾的期待下,順利產生名單,也通過人選。

李部長應該充分了解的公共的三層意義是那些呢?它應展現的核心價値又是甚麼呢?

一、正當性:「依法」≠「共同意志」。依操法國政治哲學家盧梭的《社會契约》觀點,文化部長依《公視法》行使提名權,形式合法性成立,但未與在野黨協商,共同意志形成不足。

關鍵在那裡呢?「法律授權」只是最低門檻,不等於已經體現公共意志。公共電視本質上是「全民媒體」,其治理結構需要跨黨派的社會信任,而不只是行政權的單方決定。

二、溝通理性:程序存在,但溝通失敗。依德國政治學者哈伯瑪斯的觀點,民主的關鍵不只是制度,而是是否有實質的理性溝通。

本案的問題在於:有制度:提名+審查機制, 缺「審前溝通」與「可接受性的建構」。

在野黨的拒審本質上是「程序性否決權的使用」,但也反映,雙方都沒有完成公共論述的建構,只是在制度位置上的情绪性對抗。結果當然是,公共討論空間被「制度博弈」取代,理性辯論被「政治訊號」取代,掉入「想硬闖的硬幹,想擋的也更擋」的困境。

三、價值意義:是否符合「公平可接受性」?依美國政治倫理學者羅爾斯的《正義論》標準,李遠要自問一個關鍵問題:如果今天角色互換(在野變執政),這套做法你還能接受嗎?

这件爭議的核心問題不是單一對錯問題,而是三個結構性的錯位。一是「法律權力」過度取代「政治協商」,行政權把「可以做」當成「應該這樣做」。二是「否決權」過度取代「共同建構」, 在野把「可以擋」當成「唯一策略」。三是「公共機構」被政黨邏輯吞噬,公視應該是「社會信任機構」,卻被當成「政治延伸場域」。

怎麼辦呢?回到「公共」的觀點,三個「可操作」的解方是,一、對行政權的要求:提名權不是單方決定權,而是啟動共識形成的責任。二、對在野黨的要求:監督不是讓制度停擺,而是讓制度更具公共性。三、對制度本身的反思:是否需要「跨黨派推薦比例」?是否設計「協商門檻機制」?是否引入「公民參與評選」?

李遠最後要醒覺的是,他不是台灣第一個文化部長,為甚麼別人在任時都能順利通過?抽空去跟前輩請教請教吧!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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