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俊臣/臺灣公共政策學會理事長
現任行政院長卓榮泰法律出身,對國計民生服務績效固然有待歷史評價,但其創造憲政史上的紀錄,雖說不上「輝煌」,卻也締造若干「紀錄」。此即是身為法律出身,曾受素負盛名大學法學洗禮,卻敢做出一般政務官所不敢做的「公然違法」行為,而且是違反國家根本大法的事,尚且振振有辭,深怕國人不知他的違憲事跡,將永留史頁,而不知今夕何夕?
卓榮泰廢弛職務應負法律責任
話說卓榮泰違憲不副署總統所擬公布施行的法案,以及總統已明令公布施行的法律,且膽敢公然向社會大眾宣稱就是公布也不執行。固然行政院長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基本上有其相當的政治行為之自主性,但在行政院長任命已不須獲有立法院之多數同意後,其唯一的任命正當性,即來自總統。因之,其如不副署法案,或不執行法律,竟也未為總統課責而予以免職之行政處分,即可說明上揭違憲行為,應係直接受之於總統的暗示或指示,以免總統罹有不公布法律的違憲罪名與罵名。質言之,此應係總統的間接廢弛職務,肇致有辱其就職誓言之政治承諾。
雖說卓榮泰不副署法案、不執行法律可能有上揭背景和動機,但就其政治行為本身所衍生的法律效應,以致必然需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則不容其委過推脫。今就行政院長不副署的憲政史例言之,卓榮泰創造了不光彩歷史。儘管史無前例,卻也逃不了法律上的責任追究。就《公務員懲戒法》言之,該法第二條第一款懲戒條件「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行政院長不副署總統擬公布的法案,即係違反憲法所規定的履行副署公布法案之職務行為;至少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應副署總統擬公布的法律行為,即係監察院所彈劾之對象。就刑法言之,雖不構成直接瀆職罪責,卻可能因間接不支應必要費用而致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罪責的構成(刑法§130)。質言之,其可能涉有刑事責任之嫌。
就行政院長不執行法律所規定之施行事項,如就硬體工程經費的編列事項,卻因執意不執行該項公共工程費用,以致釀成該修不修或未修敗壞工程的災害,行政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即有上揭刑法第130條之罪責構成可能。行政院長對於節省公帑固可以阻卻違法,但如因其不執行職務,而致所編列維修經費竟不得支用,終致公共工程之毀敗而釀成災禍,即有其適用上開刑責以追懲之可能性。
廢弛職務除法律責任外尚涉民事責任
此外,對於上述刑罰規定外,尚可能涉有民事責任。蓋其不執行職務,以致硬體工程敗壞,倘有途經的民眾因而受害,這不只是有其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尚且有其公務員因牴觸刑責之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問題,用以凸顯政務官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可能被求償的民事責任,實在輕忽不得。
本文旨在提醒卓榮泰院長,既身為國家最高行政領導人,對於法定應盡的職責絕不宜率性不作為。試想政務官本就需要悲天憫人,更要有責無旁貸的雄心壯志,以服務國家和社稷。對其不副署或不執行公權力的「失職行為」,應該分辨是非輕重;如確有服務不力的行為瑕疵,也當知所進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