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戰會論壇】行政法匠發威 誰在封殺李貞秀?

蔡炫/台灣國際戰略學會副研究員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依法遞補不分區席次宣誓就職風波延燒,原本只是政黨內部的輪替機制,卻演變成全國政治輿論焦點,行政部門相繼要求提出喪失中國籍證明,否則將會面臨解職或限制職權處分。這場風波在於「雙重國籍」與「國安疑慮」,但若深究整起事件的法律依據與制度脈絡,李貞秀是符合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設籍屆滿十年後依法具備參選與擔任公職資格,行政法匠卻仍持續政治封殺。

賴政府以行政權力套用各種法律條文的法匠心態,即便李貞秀已完成就職宣誓,仍遭到政治圍剿與行政抵制,彷彿不是依法產生的立法委員,而是一個來自對岸的政治間諜。這場風波之所以引發輿論關注,正是因為它同時踩在情感、理性與法律層面。從情感面,李貞秀被反覆貼上「配偶」標籤,而將離婚與否連結國家忠誠;在制度上,政府表面鼓勵新住民融入社會,另一方面卻對特定人物設下重重門檻;以法律看,既然現行法令明定參政資格,就不該在個案上臨時套用其他法源加以限制。如今,情理法皆輸,政治封殺李貞秀還合理嗎?

李貞秀的個人經歷被簡化成「陸籍配偶」,彷彿只要曾經有過婚姻關係,就將永遠與中國政治體制存在連結,藉由政治解讀設下一個粗暴標籤,一段已經終止關係,仍被當作參政打壓藉口,公共政策若只剩標籤與想像,不再檢視具體條件與法律事實,這就不再是國安考量,而是一種身分歧視。

這套論述背後甚至隱含性別歧視,一名大陸女性曾與台灣男性結婚,離婚之後卻被認定喪失配偶身分,即使合法取得身分證後也同時罔顧在籍身分,李貞秀難道必須附著在男性身上?女性並非男性的附庸,婚姻關係也不等同國家忠誠,若只針對特定族群與性別採取行政打壓,就不再是理性的制度防線,而是帶有偏見的雙重歧視。

若從制度理性來看,這場風波也暴露出政府本質的矛盾心態,官方長期宣示新住民是台灣社會的重要成員,鼓勵融入參與公共事務,甚至強調多元文化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另一方面,卻對陸籍給予嚴格審視,甚至認定不具資格,再由其他行政手段杯葛。在新住民參與的初期階段,政策歡迎所有人士,一旦進入權力核心,又將門檻突然抬高。這種制度設計不敢溯及既往,也不願意從寬認定。

矛盾的是,行政部門明知李貞秀放棄中國籍並非單向行政程序,甚至可能因為制度差異而難以取得證明,卻仍要求限期補件。若當制度程序在實務上難以完成,卻被當作必要條件,那就不是法律要求,而是變相的封殺機制。賴政府若是對陸配參政存在疑慮,就該修定立法禁止。否則,法律淪為形式,政治才是唯一標準,不僅破壞制度理性,也削弱了國家治理的正當性。

回到法律層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早已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籍屆滿十年,便可參選公職。這項條文行之有年,並非去替某一個人量身打造,而是立法者在國安與參政權之間所作出權衡制度。既然法律具體存在,代表國家已經做出選擇,只要符合條件,就該享有參政權利。李貞秀正是依據這套制度宣誓就職,資格與程序皆屬合法。民進黨若認為制度有所缺漏,真正解方應是修法修憲,而非透過一堆行政法匠結合政治意識打壓。

詭異的是,行政院長卓榮泰與內政部劉世芳都以《國籍法》的「外國國籍」概念定錨,但兩岸關係在法律上向來被界定是「非國與國關係」,既然無法認定對岸「隸屬外國」,一邊卻又要求放棄「國家身分」,這種法律適用本身就是自我矛盾。一旦不同法律體系被任意拼接,只為處理某一特定政治人物,法治就將淪為黨同伐異。國家若要建立單一國籍立委制度,就應透過法律程序修正,能讓普羅大眾一體適用,而不該在特定個案臨時設下門檻。否則,今天可以用國籍問題封殺李貞秀,明天就可以用其他理由排除更多李貞秀,而讓依法就職蕩然無存。

李貞秀事件風波核心,不在個人,而在國家制度是否仍然可信。在情感上,她被標籤與歧視;理性層次,凸顯制度自相矛盾;回到法律,依法就職卻遭政治否決。當情理法三者同時缺漏,這已不是單一個案爭議,而是整個國家體制的民主警訊。政治可以有立場,但是國家不能沒有原則。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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