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炫/台灣資深工作者
「反滲透法」施行已滿六年,檢察機關累積起訴一共127人,根據法務部統計,平均刑度僅三個月至六個月,目前判決確定有罪僅有五人。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坦承了法律實施「成效不彰」,卻以「起訴後判決無罪,也不代表真的無罪」作為辯護,主張案件不起訴只顯示未能找到罪證,不能代表行為本身無涉敵對勢力影響。此一論調引起各界強烈批評,法律本就依據證據原則與司法透明,如此公開削弱公眾對於法治原則信任,顯然是政治凌駕國安焦慮。
梁文傑的說詞只是反映民進黨政府的「恐中焦慮」,才會寧可相信意識形態,也要抨擊司法效率與證據取得的專業,不起訴率偏高問題,轉化成為「敵人太狡猾、司法難應付」的單向解釋。這類論述策略,實際上恐怕為了導致司法機關在政治高度敏感的氛圍中,被迫承擔「證明忠誠」的政治壓力,而非單純依據事證與法條行事。修法目的是否已被用來擴大政治管制的意識邊界,而非精準打擊真正敵方的滲透行為?
納入「擬參選人」打壓異己?
民進黨立委建議提案將「擬參選人」納入《反滲透法》的規範對象,由於現行法律規定主體,是指任何人在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的前提下從事特定行為(例如遊說、助選、提供政治獻金)等皆適用。一旦提案擴及到尚未完成選舉登記的擬參選人,質疑就會立刻浮現,如此擴張容易被執政者納為己用,導致政治市場的寒蟬效應,淪為賴政府的打壓工具。
反滲透法是否在實際執行中形成「政治濾網」而非純粹國安工具?模糊定義和廣泛適用恐將被政治化,未來檢方一旦揣摩上意進而提高起訴機率,法律本身的嚇阻效果勢必無所不在。甚至,一旦因人設事而標準不一,不僅侵蝕民主政治中公開競爭與言論自由,也將迫使政治動機凌駕法律程序,選舉活動淪為滲透審查的溫床,再度壯大政治型國家機器。
司法工具輸給隱蔽手法?
梁文傑表示,反滲透法的構成要件「特定」,加上罪刑類型有限,在偵查過程中,面對大陸高度隱蔽的滲透手法難以取得直接證據,導致過多案件距離起訴標準有段落差。一味強調外部威脅手法高深莫測,而去唱衰內部在偵查過程略遜一籌,那麼又該如何解釋嫌疑人無罪呢?似乎只要指控就是有罪?那麼由誰決定恐怕才是關鍵。梁文傑的看法,似乎全然跳脫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才會拋出「台灣司法工具」輸給「大陸隱蔽手法」的荒唐論調。
比較美國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FARA) ,強調透明制度與界定分明,而非直接將所有外國利益活動給入罪化;執法優先在於維護言論與政治空間。因此,當司法體系將缺少證據甩鍋「敵手狡猾」時,就有必要重新檢視法律設計是否與民主程序一致。在法治社會中,除非檢方可以證明行為構成法定罪名,否則就不能以政府假定的潛在危害推翻證據不足,以此踐踏法律尊嚴與公民權益。
提升刑罰強化 打擊目標落差
《反滲透法》在修法的討論中,企圖加重刑責並將最低刑期提高一年以上,但就檢調與司法目前難以蒐集定罪證據,在結構上難以達成起訴,一味加重刑罰難道真的有用?在現行的案件中,已經出現大量不起訴的判例,即便提高刑度,如果證據標準依舊無法克服,起訴與定罪數量勢必無法增加。換句話說,最終可能只是浪費司法資源,提升刑罰也抓不到真正敵人。
刑罰威力本身並非代表法律成效,單靠提高罪責只能在內部找尋「敵人」,缺少證據蒐集、情報共享、司法程序以及透明監督等,沒了配套又如何將真正危害的不肖份子繩之以法。因此,在修法方向上,應該更深入探討如何改善偵查與證據標準的相關機制,必須具備合法取得、程序正義的「證據能力」,而不是僅以懲罰力度的提高來回應自身不安。
回顧《反滲透法》施行六年來的實際效益,問題早已不在「是否需要國安法制」,而是「要用什麼守護國安」。這套法律能讓高達八成嫌疑人不起訴,到判決確定有罪者寥寥可數,所揭示的不是敵人狡猾,而是政治意識與執法邏輯之間鴻溝。當梁文傑面對制度失靈,卻選擇以「不起訴不代表無罪」當作政治語言,意味證據原則的蕩然無存,所謂無罪推定也只是自由心證。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