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美學者、筆名「翁達瑞」的陳時奮,不滿媒體人黃光芹在臉書發文以「不要臉的髒東西」等語批評,提起民事求償訴訟。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該言論具侮辱性,判黃光芹須賠償5萬元;但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判決日)認為,陳時奮未能證明該貼文明確指涉其本人,裁定廢棄原判,改判陳敗訴確定,全案不得再上訴。
判決指出,陳時奮為美國西華盛頓大學講座教授、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毅偉商學院榮譽教授,以筆名「翁達瑞」在社群平台發表時事評論。他主張,黃光芹於2023年6月8日在臉書發表〈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一文,並於後續貼文中寫下「不回應不值得回應的反撲,連他的名字都不想提,不要臉的髒東西!」,已嚴重貶損其名譽。
陳時奮認為,雙方並無私怨,即便政治立場不同,也無必要使用辱罵性言詞,且黃光芹臉書追蹤人數逾3萬人,影響力不小,相關言論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因此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求償35萬元。
對此,黃光芹抗辯指出,相關貼文係因其發表評論高嘉瑜遭政治霸凌事件後,收到大量私訊與攻擊,才會以「不值得回應的反撲」作為回應,並非針對陳時奮個人。她也表示,雖文中曾提及「翁達瑞之流」,但通篇內容是在評論政論環境與綠營側翼現象,並非指向特定一人。
新北地院一審審理時認為,「不要臉」有不知羞恥之意,「髒東西」則指品格低劣,屬於空泛攻訐性言詞,對公共議題討論並無助益,應優先保障陳時奮的名譽權,因而判黃光芹須賠償5萬元慰撫金。
不過,高等法院二審指出,黃光芹臉書追蹤者眾多,貼文留言者亦多,不特定網友對其文章提出反駁或批評實屬常見,僅憑文中曾提及「翁達瑞」及陳時奮曾回文反駁,尚不足以認定爭議貼文必然指涉陳本人。
高院認為,陳時奮未能舉證證明黃光芹發文已具體、明確指向其個人並侵害名譽權,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黃光芹免賠,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