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冠城專欄】大法官越權判決    變身憲政怪獸

衣冠城/梅花新聞網主筆

12月19日憲法法庭作成的判決,表面上是維護憲政體制,實質上卻是一場嚴重的司法越權行為。僅有五位大法官參與的判決,無論從形式或實質角度審視,都難以通過法治國家的正當性檢驗。

大法官拒絕接受新修「憲訴法」的拘束,逕自適用修正前的規定,此行為已經嚴重違法。在修正法被正式宣告違憲之前,它仍然是經總統公布、具有完整效力的有效法律。五位大法官等於舉行會議並做出裁決,自行決定哪些法律約束自己,哪些法律可以無視,等於將自己置於法律之上,成為憲政怪獸。

如果允許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因為「認為」某法律違憲就自行選擇不適用,那麼整個法治體系的可預測性與安定性將蕩然無存。任何法官都可以用「我認為這法律違憲」作為理由,選擇性地適用對自己有利的規範。這種做法不是維護憲法,而是摧毀法治的根基。

更荒謬的事,五位大法官將三位拒絕評議的大法官視同缺額,不計入現有總額。這種處理方式完全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這三位大法官並非未到職、已離職或應迴避,而是在職的合法大法官,只是基於職業良知拒絕參與一場他們認為違法的審判。

將拒絕評議等同於缺額,實際上是他們自行創設了一套「不聽話就不算人數」的規則。相對地,如果今天有五位大法官認為某案件的審理違法而拒絕參與,其餘三位是否也可以宣稱這五位「視同缺額」,然後由三人作成判決?這種邏輯一旦成立,憲法法庭的人數門檻將形同虛設,任何人數的大法官都可以宣稱自己「合法」作成判決。

五位法官訴諸憲法優位性,主張如果憲訴法阻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就不應受其拘束。這個論點危險的曲解憲法優位的意涵。憲法優位性是針對一般法律與憲法衝突時的解決原則,但這不代表司法機關可以繞過法定程序,自行決定何謂「阻礙職權」。

真正的憲法優位性,應該是透過合法程序來實現。如果修正後的憲訴法確實違憲,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足夠的大法官,使憲法法庭能夠合法組成,然後依照程序審理並宣告該法違憲。所以問題癥結在賴清德總統拒絕提名,癱瘓憲法法庭,賴清德才是毀憲亂政的始作俑者。

法律的效力不僅取決於內容是否正確,更取決於程序是否正當。一份由不足法定人數作成的判決,無論其內容多麼符合正義,在形式上都是無效的。

這次判決最令人憂慮之處,就是這五位大法官不但沒有解決憲政危機,反而創造了更大的危機。司法機關無視現行法律公然違反法定程序。這個先例一旦確立,台灣的法治基礎將受到根本性的動搖。

美國大法官斯通(Harlan Fiske Stone)說過:「當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違憲行使權力時,會受到司法審查的約束,但對我們自己行使權力的唯一制衡,只有我們自己的自我克制感。要移除不智的法律,訴求對象不是法院,而是選票和民主政府的程序。」台灣五位大法官的判決,正是缺乏這種「自我克制感」的典型案例。他們自認在拯救憲政,但實際上卻示範了不受約束的司法權力是多麼危險。因為當司法機關拒絕自我克制時,就沒有任何其他機構可以約束它,它就成為了真正的「憲政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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