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大法官參與憲判評議人數不足 無效!

五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尤伯祥、陳忠五與蔡彩貞認定新修「憲法訴訟法」違憲,近日接連引發外界議論。圖/中央社
五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尤伯祥、陳忠五與蔡彩貞認定新修「憲法訴訟法」違憲,近日接連引發外界議論。圖/中央社

劉性仁/文化大學國發大陸所副教授

我國到底是否為立憲主義的國家?政府是否應當尊重憲法的權威性與最高性,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大法官除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之職權。又根據一一四年元月修正公布之憲訴法第卅條第二項明確規定:「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這樣明明白白的規範擺在這裡,大法官們視若無睹,顯然此次憲法法庭組成違法。 

而日前作成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現有八位大法官中僅五位參與評議,另三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則是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指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主張該判決「依法」不生效,法律效力自始不存在,當然無效。且五位宣判憲法訴訟法違憲、立即失效之大法官,並無公法學者,這究竟是政治判斷還是法律專業判斷?不無疑問。

五位大法官分別是謝銘洋、呂太郎、尤伯祥、陳忠五與蔡彩貞認定新修「憲法訴訟法」違憲,其爭議的關鍵在於人數,大法官參與評議之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如今只有五人,形同少數決定一切,且失去合議制制度設計的原始目的,更違背避免由單一總統任內全數任命,要盡可能讓多元意見加入。

我們必須理解憲法法庭是解決憲政衝突的機制,而不是另外製造憲政爭議的場域;憲法法庭應扮演中立裁決者角色,而非介入政治爭端。如今諸多朝野爭議議題,全都是用法律案包裝的政治議題,一旦用法律手段解決,當然會產生爭議;五位大法官人數及代表性均不足,卻堅持做出如此的憲法判決,也無怪乎會引起那麼大的爭議風波。

當沒有人再把憲法法庭判決當回事,更多人相信執意違法裁判的大法官忠誠於特定政黨而非憲法,那麼失去憲法法庭的崇高尊榮性。八位大法官中另外三位因拒絕參與評議背書的大法官,被排除在「總額之外」並寫下「不同意見書」,直接點名這號判決「自始無效」,這次的爭議受傷最大的是憲法法庭和大法官的崇高性。

針對五位大法官的意見,完全忽略國會多數代表多數民意,且立法院議事程序乃係屬於國會自律事項,如釋字三四二號解釋,基本上認可立法院議事瑕疵應由立法院自行補救,避免政治爭議轉移到司法。也就是說,立法院產生的爭議,由於大法官只能解釋憲法問題,却不能解決與處理朝野對立之政治問題,若大法官公然把手伸進立法院議事程序,非但無助化解朝野對立,反而徒增困擾。

針對此次朝小野大是客觀事實,大法官不能成為助力少數犧牲多數的元凶;當憲法法庭判決「新憲訴法」違憲同時,特別說明違憲判決之外,包括「正副總統彈劾案」和「宣告政黨解散」案件,若不及時處理,也會造成政治動盪及社會紛擾,朝野對立永無寧日。

總之,憲法判決非比兒戲,解釋或裁判門檻理所應當具有一定的高彬準,就像立法院彈劾正副總統要三分之二,而非簡單多數決的二分之一,因此憲法判決應當謹慎,大法官更應遵守權力分立原則,不要侵害代表民意的立法;看看美國想想台灣,如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所表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在2025年5月在一間著作權案件中,5名大法官自行迴避,剩下4名大法官未達門檻,只能直接維持下級審裁判,不能進行實質審理裁判;反觀台灣,5名大法官既不受憲訴法新法拘束、也不遵守舊法,五個人就直接宣告法律違憲,如此兩相對比,從此看出足見台灣的憲法法庭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先前行政與立法有爭議,再加上司法和立法也有爭議,看來台灣的體制真的出大問題了。

職是之故,民進黨必須面對國會少數的事實,拿出智慧與誠意來解決爭議避免空轉虛耗;不宜司法介入立法造成體制毀壞。倘若若大法官未謹守權力分立份際,大法官交還違憲審查權至各級法院的思考或許提供我們另一個方向。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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