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村里長未解職 內政部:依法須免職、4縣市公所送監院查處

內政部強調,凡具有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者,一律不得擔任公職。圖為內政部長劉世芳。圖/中央社
內政部強調,凡具有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者,一律不得擔任公職。圖為內政部長劉世芳。圖/中央社

近期陸配村里長因雙重國籍問題遭解職,引發外界爭議。內政部今天(20日)強調,依《國籍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者,一律不得擔任公職,法規並無互相牴觸。若當事人無法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地方政府就必須依法免職,不得逕行裁量。

內政部指出,截至今年5月底,全台共有5名村里長被查出仍具有中國國籍,依法應在就任後一年內完成放棄。然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花蓮縣等地的5個區公所遲遲未依法辦理解職,地方政府也未落實指揮監督責任。因此內政部已在5月將9個機關函送監察院查處,目前監察院已介入調查。

5名涉及個案分別分布於:台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具中國大陸國籍,今年8月1日遭公所依規定解職。但鄧不服處分,提起訴願後,花蓮縣政府訴願審議會於10月29日決議撤銷原處分。

對此,內政部日前再次行文富里鄉公所,重申仍須依《國籍法》及中央解釋重新作出處置,強調地方政府沒有法律裁量空間。

面對外界質疑「陸配取得身分證後是否可參政」,內政部進一步說明,陸配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後即為國民,可依《兩岸條例》登記參選公職,但若當選,就必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所有外國國籍。

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表示,《國籍法》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不得擔任公職」,此規範適用於所有國人,不因身分背景不同而另有例外。

他指出:「如果一年期限內無法取得放棄國籍證明,這不是中華民國的問題,而是當事人的母國是否願意受理。既然要擔任民選公職,就必須遵守我國法令」。

吳堂安強調,中央在此案中並未因當事人為陸配而加重要求或另設標準,所有國民只要持有外國國籍,一律依規定不得擔任公職。他指出:「如果無法檢具放棄國籍證明,我們當然會要求各地方政府依規定解職;這非常明確」。

內政部補充,目前5名具中國國籍的村里長中,有4名尚未執行解職,地方政府應儘速依法辦理,以維護法制一致性與公務人員的任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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