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內政部不服氣?陸配村長打贏訴願 劉世芳:國籍法沒解釋空間

花蓮縣府訴願委員會近日撤銷陸配村長鄧萬華(右)的解職案。圖/富里鄉公所提供
花蓮縣府訴願委員會近日撤銷陸配村長鄧萬華(右)的解職案。圖/富里鄉公所提供

內政部先前認定花蓮富里鄉陸配村長鄧萬華「未放棄中國國籍」,違反《國籍法》第20條將其解職,並強調若鄧「不服」可循訴願途徑救濟,然而花蓮縣府訴願委員會作出撤銷解職處分後,反而換成內政部「不服」,部長劉世芳今天(18日)表示,《國籍法》規定明確,「沒有任何解釋的空間」。

鄧萬華過去遭解職時曾批評,為取得台灣身分證,她已返陸辦理放棄戶籍,但中國不承認台灣國籍,自然不會開立「放棄國籍證明」。她曾致電重慶公安詢問,對方回應:「我們不承認台灣國籍,怎麼放棄?」鄧強調,並非不願配合,而是根本做不到。她也點出,雙北與桃園另有4名具陸籍的里長未被解職,「只有富里鄉公所因怕上級施壓才急著把我解掉」。

對於訴願案結果大逆轉,劉世芳指出,目前尚未收到花蓮縣府或富里鄉公所的訴願決定書,其內容無從查考,內政部將會派員到地方政府了解。

劉世芳強調,國籍法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法律規定民選公職當選者,應於一年內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其他國籍,地方政府必須依此執行,沒有解釋的空間,「限制沒有改變,沒有任何模糊地帶」。

鄧萬華當時遭解職時表達強烈不滿,「我們不是外人,是不被制度承認的家人!」她表示願意「永不恢復大陸籍、不返回原籍、不聯絡在陸親屬」,實在沒想到自己會因兩岸政治問題遭受如此處分,她痛批內政部長劉世芳「整天不管民生、只搞政治」。

陸委會14日回應時與內政部沆瀣一氣,稱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對於國人擔任民選公職以及國籍法的解釋與適用,涉及民選公職人員對於國家、國民的忠誠義務,這沒有模糊曖昧空間,但陸委會同時又說,協助、關懷配偶融入台灣社會是重要工作,政府期盼所有在台中配安居樂業,共同守護民主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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