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施壓關閉《夜現場》  紐時:恐已逾越《憲法》界線

美國總統川普施壓關閉《吉米夜現場》可能已經違憲。圖/取自Mario Nawfal《推特》
美國總統川普施壓關閉《吉米夜現場》可能已經違憲。圖/取自Mario Nawfal《推特》

美國最高法院自1963年以來,便劃定一條《憲法》界線:政府可透過「講壇說服」(bully-pulpit persuasion)鼓勵私人機構支持其政策,但不得以脅迫或威脅懲罰方式壓制言論。

此一原則近日因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及其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主席卡爾(Brendan Carr),對知名脫口秀《吉米夜現場》(Jimmy Kimmel Live)主持人金摩(Jimmy Kimmel)的攻擊而再度受考驗。

《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報導,《美國廣播公司》(ABC)電視網日前決定立即停止金摩的節目後,已有多位憲法學者警告,此舉可能違反《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凸顯川普政府對媒體的干預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間的衝突。

事件起因於金摩對川普盟友、右翼人士柯克(Charlie Kirk)遇害事件的評論,引發卡爾不滿。卡爾在上周三(17日)的播客(Podcast)中公開威脅:「我們可以選擇簡單的方式或來硬的。這些公司若不改變行為、對金摩採取行動,FCC將有更多工作要做」。隔天川普在空軍一號上對記者表示,晚間節目主持人多數批評他,這些人的僱主應付出代價,「或許該吊銷他們的執照」,明顯指向與《ABC》等媒體網路相關的當地電視台執照。

《ABC》作為一個私人實體,受《第一修正案》的約束有限,可自行決定播出內容。但最高法院在1963年的經典判例《班坦圖書公司訴沙利文案》(Bantam Books v. Sullivan)中明確指出,政府不得利用其權力間接脅迫私人機構審查言論。該案涉及羅德島州一委員會透過「黑名單」通知書商,避免青少年接觸淫穢書籍。

委員會雖無獨立懲罰權,僅稱為「勸說」,但大法官布倫南二世(William J. Brennan Jr.)撰文批評:「人們不會輕視公務員隱晦威脅,若不順從即面臨刑事起訴。這顯然是獨立於淫穢法之外的監管工具」,最高法院裁定此舉違憲。此判例去年(2024年)在《全國步槍協會訴紐約州官員案》(NRA v. Vullo,下稱「武洛案」)中獲重申。全體一致意見由大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撰寫,她強調:「政府官員不得間接做直接禁止之事,即脅迫私人方代表其懲罰或壓制不受青睞的言論」。

此案源於2018年佛羅里達州帕克蘭(Parkland)校園槍擊後,紐約州金融服務部前督察武洛(Maria T. Vullo)鼓勵保險公司停止與NRA業務往來。儘管紐約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3人法官小組最初裁定武洛言論屬「勸說」而非脅迫,但最高法院推翻此判,指出「官員權力越大,越易被視為強制」。索托馬約爾寫道:「政府官員可自由分享觀點、強烈批評以說服他人,但不得動用國家權力懲罰不受青睞的表達」。

NRA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代理上訴,凸顯言論自由原則的跨黨派重要性。ACLU時任全國法律主任科爾(David D. Cole)表示:「ACLU為NRA辯護,僅強調此原則之核心」。最高法院雖接受NRA事實陳述,但強調法律結論不受事實爭議影響。該案後續由第二巡迴法院於今年7月以其他理由駁回NRA訴求。

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波斯特(Robert C. Post)分析,金摩事件與「武洛案」相似:「最高法院最近明確宣告,政府不得靠脅迫壓制言論,但川普政府如今看似正在這麼做,其下屬監管機構威脅打擊反對保守觀點者」。

史丹佛大學胡佛研究所學者沃洛克(Eugene Volokh)撰文直言:「FCC雖可因電波稀缺性嚴格監管廣播,但無權施壓ABC暫停金摩的節目」,當地電視台的FCC執照「須服務公共利益」,但學者認為這不構成豁免。

去年另一判例《默西訴密蘇里案》(Murthy v. Missouri)中,最高法院避談時任拜登(Joe Biden)政府敦促社群媒體刪除疫情及2020大選「假訊息」是否違憲,僅以原告缺乏訴訟資格駁回。異議意見中,大法官阿利托二世(Samuel A. Alito Jr.)批評:「官員行為雖較武洛案隱晦,但同樣具脅迫性,且因其高位更為危險,明顯違憲,法院未明言恐令國家後悔」。

金摩若提告就可能證明卡爾言論具脅迫性,且《ABC》回應稱並非獨立決定。但《憲法》專家預測,此案將考驗川普政府言論的界線。最高法院持續強化「勸說」與「強制」之分,提醒權力者:言論自由並非僅保護個人,同時也限縮政府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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