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單一身分制下具雙重國籍身分的荒謬

花蓮縣富里鄉村長鄧萬華為陸配,因雙重國籍遭解職,圖為鄧萬華的護照。圖/中央社(鄧萬華提供)
花蓮縣富里鄉村長鄧萬華為陸配,因雙重國籍遭解職,圖為鄧萬華的護照。圖/中央社(鄧萬華提供)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近日前花蓮縣富里鄉的村長鄧萬華遭解職,理由因她是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者,擔任里長前並未放棄「中國大陸地區」國籍,因仍具有「雙重國籍」而須依《國籍法》規定予以解職。然而,擁有「雙重國籍」就表示具有「雙重身分」,但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卻曾公開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自2004年修正新增第9條之1條後,規定兩岸人民只能於兩岸間擇一設戶籍的「單一身分」制度。

國籍資格經設戶籍始具國籍身分

「單一身分」制度在內政部和陸委會對一萬多名二十年前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來台定居者,要求「補繳」在大陸地區已喪失戶籍的證明時,以及因曾向福建省廈門市申領「定居證」,而廢止台灣青年張立齊在台灣的戶籍時,都是向新聞媒體強調過的說法。可是,為什麼在兩岸間只設一戶籍後是「單一身分」,但政府卻又認定此「單一身分」仍具有雙重國籍的「雙重身分」呢?

陸委會曾指出「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這是混淆視聽的解釋。先舉今年7月媒體披露,台中市有位21歲青年為「黑戶」來說明。這位青年被父親趕出家門靠回收維生,才被地方里長發現他出生後未報戶口,自也未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該「黑戶」青年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資格」,但未申報戶口而未經政府列入具有國籍的國民管理,所以出生後並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身分」。簡單說,因未向政府申報戶籍登記,自也未被配賦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認證的國民身分。

註銷大陸戶口即喪失大陸政府認證的國籍身分

大陸地區人民自出生30日內即須登記戶口,未滿16歲前可由監護人代為申領「居民身份證」,滿16歲時則必須領用。而此「居民身份證」即為具有國籍身分者在國內居住的證明文件,以及政府管理其國民的基本憑據。換言之,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的《國籍法》具有國籍的「資格」者,在國內常住須經辦理戶口登記的程序,始才得到政府給予國籍「身分」的認證。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的情形,依其一1994年第一次修訂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注銷戶口」。再依其1985-2003年底的《居民身份證條例》第11條「公民出境按照規定需要注銷戶口的,在辦理注銷戶口手續時,交回居民身份證」之規定,可知經主管機關核准來台定居者,即喪失在大陸地區成為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的國籍身分。

兩岸的戶籍(口)制度大致相同,都是政府對國籍身分的「認證」,也是管理因國籍身分形成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憑據。故而,兩岸以「設戶籍」為界定人民身分歸屬「單一身分」制度,自也包括了兩岸政府所認證的國籍身分。

單一身分制係基於一個中國的法理

質言之,兩岸人民都只有一個「中國」國籍,不論其係由大陸地區或台灣地區政府所認證的國民身分。故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界定兩岸人民身分的歸屬,才規定以設「單一户籍」為斷的「單一身分制」。畢竟,中華民國憲法主張中華民國才是唯一的中國,兩岸人民間以定居方式的往來交流,原本即無適用《國籍法》之餘地。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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