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北市一名民眾先後接到區公所電話與公文,要已放棄中華民國籍、現為中國大陸籍的姪子3個月內返台服兵役,稱若沒服役將被通緝,讓他擔憂姪子當幾天兵,返陸後會被當「叛國」抓走;國民黨北市議員林杏兒也憂心,「遭列管個案回台服役,我軍事基地等機密恐將會被得知並帶回大陸」。對此,北市兵役局表示,兩岸關係較特殊,但這是中央統一的法令規定,即使被廢止戶籍,依法所負的兵役義務不會因而消失或免除。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北市一名民眾表示,自己的兄嫂婚後育有一子,一家人在大陸長居迄今超過30年,姪子1998年出生,當時在台報戶口且領有台灣身分證,直至2016年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但父子倆戶籍曾寄在他家,因此自己常收到他們的相關文件或電話。
該民眾指出,去年上半年接到北投區公所兵役課來電,告知姪子要當兵一事,他不解早就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為何政府要在姪子25歲時才找他去當兵;並向北市兵役局及國防部詢問來龍去脈,雙雙回應是依法辦事、若未返台服役恐被通緝,讓他痛批,「你叫一個拿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人回來當兵,有可能嗎?」
他直言,不論姪子當幾天兵,會因對國家沒有忠誠度,返陸後就被當作叛國抓走,也不希望姪子才26歲就背一條通緝在身上。他也提出2點質疑,首先是哥哥2016年回台幫他兒子主動放棄國籍後,經海基會行文至海協會,才去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申請,而非如公文所指是因在大陸地區申報戶籍,2016年遭戶政機關廢止台灣地區戶籍登記。
其次,姪子並未在台灣接受過教育,也無任何學籍資料,以台灣的資料而言他並未讀書,為何政府沒有於他18歲後,寄送徵兵體檢通知單給他?而是等到他25歲、26歲才要他來服兵役?
而國民黨北市議員林杏兒也接獲陳情,詢問兵役局此案,認為北市兵役局列管就有9例,外縣市也一定會有如此個案,難保這些人若全回台服兵役,我軍事基地等機密恐將會被得知並帶回大陸,「台灣或外國人都不能拍攝軍事基地,為何共產黨員可以進到營區?」
林杏兒指出,政府要國人服兵役,目的是有保衛國家的義務。然而,這些列管個案不是台灣人,怎麼會對台灣有向心力?尤其總統賴清德更將中國大陸定義是「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此舉相當矛盾,稱是為了兵役的公平性,但她認為國安安全更重要,若發現個案是共產黨員,就不可以要他回台灣當兵。
廢戶籍可免除兵役義務?北市兵役局:中央法令防逃兵
對此,北市兵役局副局長林春來表示,國籍法第12條規定接近役男年紀,不許可喪失國籍,但兩岸關係特殊,大陸地區沒有許可放棄國籍與否的問題,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使在台被廢止戶籍,依法所負的兵役義務不會因而消失或免除。這是中央統一的法令規定,全國與上述個案相同情況的役男都一體適用,北市歷年至今列管9例。
林春來說明,如果廢止戶籍可免除義務,役男可能就會用這種方式來逃兵,因此基於兵役公平,中央規範上述役男仍應負服兵役的義務,否則役男恐會仿效到大陸設戶籍或領大陸護照,這樣就可以不當兵,會違反兵役公平。且若未回台服兵役,政府將以妨害兵役移送法辦,法院傳喚不到人,就會發布通緝。
林春來說,兵役局待收到內政部公文後,會清查並主動通知役男要當兵。役男可在國外、大陸地區念書,但有最高年限,例如大學是24歲,役政單位於當事人25歲開始清查,確認畢業後是否繼續進修,若無就得返台完成兵役,碩士年限則是27歲、博士30歲。
國防部:役男可免棄陸身分證但仍要當兵
今年3月陸委會也回應,依兩岸條例規定,違反規定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護照者,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台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上述條文係為維護服役公平性,避免我國役齡男子利用在兩岸間轉換身分,來逃避兵役。
針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的役男,是否須服義務役?國防部先前也表示,國防部僅全面宣導及清查,並未要求義務役男必須放棄大陸地區身分證;且兵役徵集屬內政部役政司權責,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之1條,義務役男如持有大陸身分證,依法仍須完成兵役義務。另外,自願從軍者,基於國家忠誠的義務,依現行的國籍法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不得具有雙重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