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云湘/國際事務研究者
2025年5月30日,國際調解院(IOMed)在香港正式成立,由北京倡議,聯合近60個國家及約20個國際組織簽署《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作為針對發展中國家與「南方國家」的新型調解機構,IOMed將與海牙國際法院(ICJ)和國際常設仲裁法院(PCA)形成互補,又或是新的競爭關係。
首先,就組織性質而言,ICJ自1946年運作以來,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依《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審理國家間主權爭端,裁決具強制執行力;PCA則提供仲裁員名冊與行政支持,受理國家–國家、國家–投資商及私營商事爭端,其仲裁裁決可依《紐約公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在多數國家執行。相比之下,IOMed核心在於「調解」,強調第三方中立調解員協助當事方對話,形成「調解協議」,但並不具備直接強制力,其效力更多仰賴各方自願與國際輿論壓力。
其次,在法律地位與管轄範圍上,ICJ僅能審理國家間案件;PCA對國家間、國家與投資者、企業之間均可受理,只要當事方簽署仲裁協議即行啟動;IOMed則除可處理國家間爭端,也開放國家與外國國民或企業之間的糾紛,甚至跨國商事爭議,惟前提是各方自願接受調解。此多元定位使IOMed更貼近全球化下日益增多的「南南合作」需求。
再者,就運作機制而論,ICJ採公開聽證、書面往來與合議庭裁決的嚴謹流程;PCA則在司法與調解間保持彈性,既有靈活仲裁程序,也能確保裁決效力;IOMed則走「非訴訟、非對抗」模式,程序簡便、成本較低,更多仰賴調解員斡旋與各方政治意願。三者在「程序正當性、速度與執行力」之間各有取捨:ICJ主打「嚴謹–強制」,PCA走「靈活–執行」,IOMed則以「快速–軟執行」為訴求。
最後,從成員與適用主體看,ICJ成員僅限聯合國會員國,案件主體僅國家;PCA擁有逾百國締約方,且允許私人企業或個人作為當事;IOMed創始會員涵蓋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及歐洲近60國及20個國際組織,對國家、企業與個人皆開放調解服務,強調包容性與多元參與。
綜上,可歸納三點啟示:其一,IOMed雖缺乏強制執行力,但在「軟性影響」與「南南合作」方面具優勢;其二,ICJ與PCA作為西方主導的主流機制,擁有公信力與成熟案例庫;若IOMed能在重大南方糾紛中取得調解成果,便可憑馬太效應吸引更多關注與支持;其三,ICJ適合處理國家主權爭端,PCA適用投資與商事案件,IOMed則更適合政治敏感且各方不願訴諸強制裁決卻需第三方斡旋之情境,例如南南基礎建設糾紛等。
IOMed自2022年與印尼、巴基斯坦、老撾(寮國)等國發表聯合聲明,2023年於香港設立籌備辦公室,歷經數輪談判後,於2024年10月完成對《公約》最終共識。這一連串的步驟,顯示北京在建構非西方國際司法體系方面的深謀遠慮。放眼未來,若IOMed能借助香港此一平台逐步累積實績,就有可能與ICJ、PCA並行,塑造多極化的國際爭端解決格局;但在短期內,其能否突破「理念驅動」層面,仍需時間與具體調解成效來檢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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