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澤/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副教授
兩岸若要討論未來政治安排,必須先分清楚兩個問題:人民是否充分理解一項方案,以及這項方案是否值得人民信任。前者涉及資訊與判斷,後者涉及權力與制度。資訊再完整,也不能替無法落實的承諾提供擔保。
近一個多月來,有位長期在香港執業的美籍律師與我私下交換意見,他提出「敘事免疫」(Narrative Immunity)的構想:即透過媒體問責、事實更正、雙語原始資料與批判閱讀,減少選擇性敘事對公眾判斷的影響。同時,他也非常肯定我對「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所提出的制度設計、分階段履約、獨立驗證,以及在不可逆行動之前備妥救濟的構想。
我們這場交流觸及一個值得深究的問題:改善資訊環境,避免選擇性敘事對公眾判斷的影響,究竟能為兩岸建立多少信任?如果人民的疑慮來自制度本身可能失信,則問責媒體和教會人民辨認媒體偏見,顯然還不足以真正回答。
香港變局需要完整的因果解釋
在香在2019年事件中,國際媒體有特定的編輯立場,跨國組織有刻意的介入議程,外部資金也可能影響政治活動。承認這些因素,是分析的起點;然而,將它們直接判定為香港變局的主要原因,卻需要另一層證據。
以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為例:北京在二○一九年十二月,就以NED等五個美國非政府組織在修例風波中「表現惡劣」為由宣布制裁,但指控與制裁本身不能替因果作證。即使能確認特定資助與組織往來,仍須說明資源如何轉化為具體行動、影響規模多大,以及如果沒有這些介入,局勢可能如何發展。組織關係與因果解釋,不能相互替代。
其實,香港的變化還涉及政府政策與危機處理、民生壓力、身分認同、政治參與管道、抗爭策略,以及北京的決策與憲制權力分配。外部影響可能放大矛盾,也可能利用矛盾;但矛盾如何形成、為何無法在制度內處理,仍須追問。否則,外部勢力便成為可以解釋一切、也不必接受反證的答案。
同樣地,個別媒體若涉及勞權違法,應依法負責。例如由亞當.克萊蒙特(Adam Clermont)擔任委聘律師的「鄭嘉如私人檢控案」,法院今年九月裁定《華爾街日報》母公司道瓊斯阻止或阻嚇她行使參與工會權利一罪成立,因工會活動而解僱她一罪則因存有合理疑點而不成立。但這樣的判決不足以否定該報所有報導,更不能用來證明其他國安案件的處理必然公正。每一項指控,都需要與該項指控相稱的證據。任何一方指出對手的錯誤,都不因此取得自身免受檢驗的特權。
媒體問責也必須保障編輯自由
要求大型出版商對造成的損害負責,本身有其正當性。問題在於責任如何界定,以及是否平等適用。外國媒體、本地媒體與官方傳播機構,都應接受公開的事實檢驗。若制度只約束外國來源,卻讓官方敘事免於同等質疑,問責就可能轉變為選擇新聞來源的工具。
跨境訴訟與送達困難可以討論,但不應藉此設置依國籍區分的實質採訪門檻。出版機構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也不能一概轉嫁為在地聯絡人的刑事責任。責任必須連結具體行為、法律要件與個人參與程度。
狹義答辯權同樣需要審慎設計。即使只附加更正、不刪除原文,即使經由法院裁定,強制媒體刊登內容仍可能干預編輯自由。新聞機構從事營利活動,也不會使其政治報導自動變成可以比照廣告管理的商業言論。
美國最高法院一九七四年的《邁阿密先驅報出版公司訴托尼洛案》,正是這項界線的提醒:大法官無異議認定,佛羅里達州強制報紙免費刊登政治候選人回應的法律違憲,因為版面如何取捨,屬於編輯的控制與判斷。但該案不能直接決定香港制度的合法性,也不等於宣告所有更正措施一律違憲。香港仍須依自身法律,包括《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新聞與言論自由保障、第三十九條所保留的人權公約規範,以及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檢驗具體措施。
若要討論有限更正機制,必須區分可證實的事實錯誤、評論意見、資訊遺漏與動機推測。申請人應負舉證責任,程序須可上訴,措施應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並優先採取自願更正。法院可以依法處理具體權利侵害,卻不宜成為替各種政治立場分配篇幅的總編輯。
批判閱讀的標準必須對稱
「敘事免疫」提出三個值得保留的問題:「未呈現什麼?誰受益?是否容許懷疑?」這三問必須指向所有敘事來源,包括政府、反對派、國際媒體,以及自稱只是在揭露真相的人(請見我昨日的文章〈十七個百分點的政治:信民民調如何建構「洋流」敘事〉)。
其中,「誰受益」尤其需要節制。某個行動者從事件中受益,不代表事件由他策劃;某篇報導符合特定政治利益,也不代表其事實必然錯誤。利益分析可以提示查證方向,不能取代真實查證本身。
「是否容許懷疑」則不只是在看文章是否承認反方觀點,更要看質疑者能否安全發聲、取得資料,以及挑戰官方結論而不遭不當懲罰。公民教育的成效,應看人民能否比較證據、修正判斷並保留不同意的自由。若只有接受預定政治答案才算學會思考,教育本身便成了需要檢驗的敘事。
公開資料如何轉化為履約保障
建立雙語原始資料庫,是值得推動的具體工作。法律文本、政策承諾、會議紀錄、裁判與執行資料,若有清楚來源、完整版本及修訂紀錄,確實能降低選擇性引用的空間。資料庫也應容納當事人證言、反方材料與尚未釐清的爭點,不能把「原始資料」限縮成官方准許公開的文件。
但資料庫主要改善的是我們知道什麼,不能單獨解決違約之後怎麼辦。
我在〈香港不是答案,而是壓力測試〉一文中提出,香港經驗的核心問題,是承諾由誰解釋、誰能修改,以及爭議發生時誰作最後決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將解釋權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百五十九條將修改權賦予全國人大,同時規定修改不得牴觸既定基本方針政策。問題因此在於:當各方對限制的意義產生分歧,有沒有不受爭議一方支配的程序,作出可執行的判斷?
即使所有文件都可公開下載,若最強的一方仍能決定爭議規則的最終意義,透明也可能只是讓公眾更清楚地看見保障的界線。
獨立驗證委員會因此不能只有名稱。它必須有取證權限、人事與經費保障,能公布少數意見,並對拒絕提供資料或拒絕配合調查設定明確後果。資料庫的收錄與維護,也不能完全受被監督者控制。
更關鍵的是,驗證結果對各方究竟產生什麼效果?若被認定違約的一方可以否決裁決,或自行決定是否履行,委員會就可能只能留下紀錄。兩岸需要討論的,是如何讓經確認的事實,對掌握最大權力的一方也產生約束。
保障必須早於不可逆的權力移轉
分階段履約、獨立驗證與事前救濟,是提高制度可信度的可能方向。這些是我所提出、仍須接受檢驗的設計標準,不能被寫成北京已經接受的條件。
階段安排也不能只是把同一個風險切成數次發生。每一階段都應說明誰先履行、如何認定履行、爭議時能否暫停,以及暫停期間誰保有什麼權限。中央權限如何列舉、台灣法院的終審權如何保障、國安例外能否受到審查,都必須先有明確答案。
尤其必須區分停止下一步,與恢復已移轉的權力。前者可能透過程序設計做到;後者涉及法律、行政與實際控制,遠比協議中的一句「得退出」困難。若人民已失去自主選舉、司法救濟或獨立報導的能力,再要求他們依賴事後申訴,制度風險便已發生。
台灣已有民主選舉、司法制度與公民自由。任何新安排,都必須以這些既有權利為比較基準,說明哪些權力將移轉、人民得到什麼,以及保障如何持續。我在討論〈德國統一三十六年〉的文章中,也強調讓人民安心的制度條件。德國經驗的重要背景,是自由選舉與議會授權下既有民主憲政秩序的延伸:東德一九九○年三月十八日舉行首次自由選舉,新選出的人民議會在八月二十三日以二九四票贊成,決議依西德《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加入聯邦。不過,這樣的統一,不能直接當作「一國兩制」的先例。
制度構想也不能跳過現行法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對政治協議設有特別程序,並禁止將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毀棄或變更列為談判及協議項目。因此,方案能否依法提出與實現,仍須另外論證,不能用一次公投或一紙政治協議概括取代。
讓人民能夠自由選擇
如何讓台灣社會實質討論未來政治安排?第一步,是承認參與討論不等於接受統一,提出疑慮也不等於拒絕和平。
主張和平統一、支持維持現狀,或反對特定安排的人,都應有表達與組織的空間。支持方案者必須說明承諾為何可信;反對者也應盡可能指出具體條文、權力配置與執行風險。公共討論可以要求證據與論理,不能要求先接受政治結論才取得發言資格。
實際的討論,可以從共同檢查一份公開草案開始。每項承諾均附上法律依據、履行條件、查核方法與爭議處理程序;支持者與反對者公開逐條回應,重要修改保留紀錄。這比先要求社會表態贊成或反對一個尚未具體化的名詞,更能辨認真正的分歧。
此外,在交流中提到要避免對方「胡鬧」,這也需要明文具體化。威脅、暴力或可證實的造假,可以依明確規則處理;尖銳批評、拒絕談判條件或不接受方案,則不能一概視為破壞討論。和平談判尤其不能以軍事或經濟脅迫製造同意。當拒絕的代價由提出方案的一方刻意施加,形式上的選擇便不足以證明自由授權。
媒體與公民社會在此具有制度功能。較弱的一方可能需要獨立報導,才能讓違約進入公共視野。香港在二○二一年先後失去《蘋果日報》與《立場新聞》,提醒人們,獨立報導一旦消失,承諾是否被遵守就更難被看見。若糾錯措施削弱了這項能力,就會同時損害和平承諾的可信度。
結論
「敘事免疫」值得討論,但應以提升公民自主判斷為準,而非以消除某種政治懷疑為目標。它要求我們查核外媒,也查核官方;辨認外部介入,也追問內部治理。雙語資料庫與批判閱讀可以改善討論,卻必須和保障揭露、容許反對及有效救濟一起運作。
香港經驗帶給兩岸的重大問題,是人民能否影響關乎自身命運的制度變更,以及承諾在權力不對等時是否仍可執行。若關鍵保障始終無法建立,檢驗的結論就應如實承認方案尚不可信,不能將問題歸咎於人民沒有理解善意。
一項和平方案若希望取得信任,必須讓人民能夠自由選擇,也讓最強的一方受到實際約束。兩岸對話的價值,正在於將這些要求逐一說清楚,讓社會依據可查核的制度內容,自行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