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城區一名46歲男子謝文雄去年7月疑對妻子積怨已久,先開車衝撞張姓妻子和小姨子後,再持長刀、鋁棒當街砍殺2人,最後雙雙傷重不治。新北地院一審依殺人罪判謝文雄2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近日判決書全文曝光,其中提到「若直接故意殺死2人,便認定屬殺人罪犯罪最嚴重情節,不符憲判8判決意旨」,法官認為,須殺害3人以上才能構成死刑,讓死者父親難以接受:「難道要連我跟太太都被殺掉,司法才能判謝文雄死刑?」
謝男去年5月家暴妻子,法院同年7月針對保護令開庭審理,而妻子在小姨子的陪同下出庭,但開庭結束後,謝男於土城明德路二段,駕車尾隨並追撞妻子騎乘的機車,導致妻子與33歲小姨子摔倒。謝男隨即持廚刀猛刺小姨子頸部與手臂,再轉向妻子連刺頸部、手臂及胸口,並以鋁棒擊打妻子頭部,造成二人命喪街頭,其手段極其殘忍。
檢方原針對2起殺人罪求處死刑,但新北地院認定,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判8)所要求的死刑案件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本案尚不足以認定符合「直接故意殺人罪中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也無法證明謝男具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的高度危險,且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可能,因此無從判處死刑。
依憲判8所要求的程序,涉及死刑的案件必須採取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職業法官一致決,並加計國民法官後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作成死刑判決。家屬聽聞此消息悲慟不已,張父更一度在法院外揚言要絕食抗議。
判決書近日曝光,合議庭法官認為,謝男主要手段為持廚刀砍刺,以刀具的強大殺傷力,在「數分鐘內便造成無法挽回之死亡結果,未使2名被害人死前蒙受煎熬或額外之痛苦歷程」,與憲判8判決理由第79段所例示之「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或「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顯然有別,因此認定謝男犯罪手段「並非特別殘酷」。
判決書指出,憲判8理由書第80段提及殺害「多人」,並非法條常見之「數人」,在文義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概念,因此若單就殺害人數來看,「須達3人以上」才成立;若僅因基於直接故意殺死2人,就逕自認定屬於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顯然不符合憲判8之整體意旨。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死者父親直言,「難道要連我跟太太都被殺掉,司法才能判謝文雄死刑?」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今年8月就痛批,看見法律保障犯罪者的同時,被害人與家屬卻不斷遭到忽視。這樣的司法,真的能讓社會更安全嗎?世上最深的痛,不只是失去摯愛,而是在失去親人之後,還要無能為力地看著公平正義遙不可及,「司法判決還要一次又一次傷害被害者、撕裂台灣社會嗎?所謂的憲判8,就是台灣司法最大的笑話」。
對於法官引用憲判8認定一事,《批踢踢實業坊》(PTT)論壇上的網友嘲諷,「真的殺一、兩人不會判死」、「原來還有額度限制」、「謝謝指導,兩人就可以嗎」、「非情節重大者對吧,非手段兇殘對吧,去你的」、「原來是三個人才死刑,早說啊!民進黨厲害」、「EE任命的大法官品質非常糟」、「這是沒判死的藉口吧」、「生命不是無價的嗎 突然跟豬肉一樣賣」、「早說了,民進黨大法官搞得,沒人能判死」、「越來越多條件」、「憲法根本就沒寫殺三人以上 立法院也沒立這法,就民進黨的憲法法庭兼立法功能,擴大解釋」、「老百姓自己保重」、「可悲又可憐的台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