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專欄】高攀守門員    卓榮泰更像梨花隊隊長

行政院長卓榮泰拒絕副署8項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還自比為守門員,其實更像梨花隊隊長。圖/中央社
行政院長卓榮泰拒絕副署8項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還自比為守門員,其實更像梨花隊隊長。圖/中央社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已不副署8項立法院議決通過的法律案,使代表人民之國會所展現的多數民意實質遭到否決。但卓揆面對抨擊時,卻還自比「身為守門員,處境就像是少林足球裡一直被打的角色,我必須扮演這樣的角色」。

其實,卓榮泰應該比為最新電影「功夫女足」中的梨花隊隊長,率領善於「打拐子」,卻又裝成楚楚可憐的隊員,而且自己還具有釋放迷幻光影以亂人心智的「美瞳大法」。

副署制度源自英國議會至上而非屬制衡

當前論者多以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係為「制衡」總統而設,批評卓揆卻以「不副署」立院議決的法案來「制衡」立院,顯然破壞了憲政民主體制的運作常規。此觀點係源自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其理由書中指出採內閣制或雙首長制的國家中,元首和閣揆間存在著制衡的機制,並肯認憲法第37條「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之規定,乃「總統與行政院兩種職務互有制衡之作用」。

姑且不論何謂「制衡」的真諦?先試問,世界上有哪個國家的憲法制度中,規定了元首須以單方權力任命一位用意在於「制衡」自己的閣揆?而且,閣揆制衡元首的權力又有何民主的正當性基礎?在美國三權分立的體制下,僅國會議員擁有法律提案權,而國會議決的法案須經參議院和眾議院都通過,且國會議決的法案送請總統公布時,總統則擁有退回國會再表決的「覆議權」,這才屬制衡的機制。

事實上,副署制度源自於我們慣稱為「內閣制」的英國「議會制」,而在此「議會至上」及「立法與行政為連鎖」的議會民主體制下,並不應存在著美國式為了制衡而三權分立的原理。更重要的是,英國首相的副署權還彰顯了英王為無實權的虛位元首,亦即從君主主權轉型為由國會代表的人民主權。

副署是憲政義務而非權力

我國修憲後雖然多所仿效法國第五共和的「半總統制」,但此制仍是以「議會制」為基礎架構下,再賦予直接民選的總統亦擁有一定程度的權限。例如,法國和我國總統對國會議決的法案均有「覆議權」,這即是所以稱為「半」總統的重要機制。然而,若就閣揆擁有的「副署權」,其意義與運作即應以「議會制」的原理為準。換言之,閣揆對國會議決之法案即應副署,這是應遵從多數民意的「義務」,而並非是權力。

行政院院長的副署規定在憲法「總統」章中的第37條,明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但此章係規範總統的權限和義務,亦即規定總統公布的法律惟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才能生效,並未賦予行政院院長擁有不副署立法院議決之法案的權力。

卓揆拒絕副署立法院議決的法律案,實已把我國的憲政民主制度運作成像是維護君權的「欽定憲法」一般。然而,民進黨擅長以大內宣扭曲事實,而一般民眾並不熟悉的憲政民主原理,卓揆才敢於不斷地使出惑亂心智的「美瞳大法」。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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