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18日)表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陸委會相關規定,原具有中國大陸籍身分者,必須先完成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並自完成相關程序之日起滿10年,才能擔任我國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經查,目前共有4個政黨、5名人員未符合規定,包括國民黨在內,內政部將要求相關政黨限期完成改選。
內政部指出,這項10年期限並非單純以在台設籍時間計算,而是依陸委會今年4月16日發布的解釋令,從當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也就是說,原中國籍人士即使已在台灣設有戶籍,若未完成相關證明程序,或完成繳附未滿10年,仍不具備擔任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的資格。
依內政部目前掌握情況,新華勞動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各1人,國民黨、中華民族致公黨及經濟黨也各有1名選任人員,合計4個政黨、5人不符合現行規定。內政部將函知相關政黨,依各自章程在公文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遞補或補選。
內政部強調,若相關政黨在期限屆滿前仍未完成改選,將依法撤銷這些人員的備案(查),確保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符合兩岸相關法規所訂資格。
參政資格以「完成喪失中國戶籍證明」為起算點
內政部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才得擔任部分公職及政黨相關職務。此次依陸委會解釋進一步明確化計算方式,對於原中國大陸籍人士而言,10年期間應從向移民署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
換言之,「除去中國大陸戶籍」與「在台灣設籍」並非兩個可以任意替代的條件;相關人士必須完成法定程序,並經過10年期間,才能符合擔任政黨負責人或選任人員的資格。
這項規定也意味著,具有中國大陸籍背景的政黨人士若希望投入台灣政治、擔任政黨職務,不能僅以取得台灣戶籍作為判斷標準,還必須符合兩岸條例所規定的身分及年限要求。
74政黨財報申報 2政黨恐遭裁罰
內政部18日也同步公布各政黨申報2025年度(民國114年度)財務書表的情形。依法應申報的74個政黨中,共有72個完成申報;其中「更生黨」未依期限申報,「台灣國民黨」則在限期補正後,申報內容仍不符合規定。
內政部表示,這2個政黨後續將提報政黨審議會審議裁罰事宜。依《政黨法》規定,政黨每年5月31日前,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前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並報送內政部彙整公開。若政黨未申報、未依限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內政部可依法處理並公開相關資訊。
其中,未申報者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補正仍未完成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