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名家】荷姆兹海峽僵局考驗中東和平

美伊達成停戰協議,美軍持續在中東地區保持警戒。F-16戰機進行空中加油。圖/取自美軍中央司令部臉書
美伊達成停戰協議,美軍持續在中東地區保持警戒。F-16戰機進行空中加油。圖/取自美軍中央司令部臉書

高永光/考試院前副院長、政大教授

美國對伊朗從2月28日正式開打,經過3個月的激戰,到6月14日雙方正式簽署「伊斯蘭馬巴達諒解備忘錄」,願意全面停火 ; 以色列也於27日和黎巴嫩達成協議,以國同意自黎巴嫩南部2個地方撤軍,可以說衝突的各方已經有了停止正式軍事作戰的心態與態度,但小打或相互報復的迷你軍事衝突,可能仍會有,這是因為談判雙方有時為了彼此的利益,不得不表現出不惜一戰的軍事動作。

「伊斯蘭馬巴達諒解備忘錄」簽署後的60天,所要談的都是重要且達成協議難度極高的事項。例如 : 如何進行對伊朗解除經濟制裁、伊朗重建的資金援助及那些國家參與、如何處理濃縮鈾,移除核設施、如何使伊朗永久不能發展核武器等等 ; 但第一個要解決的重大問題,應該是荷姆兹海峽的開放。在海峽航運上,稍有不慎發生衝突,立即可能危及停火協議,更使得諒解備忘錄淪為廢紙而戰亂再起,回到川普所説的戰爭可怕,但世界經濟的大蕭條更可怕!

美伊達成停火協議    小打小鬧難避免

荷姆茲海峽(Strait of Hormuz)作為全球最重要的能源與貿易咽喉之一,其「自由航行」的國際法基礎,以及沿岸國(伊朗、阿曼)的主權與管理權邊界,是國際海洋法中歷史最悠久、也最具爭議的法律攻防焦點。

​首先讀者想暸解的必然是荷姆兹海峽到底是不是完全屬於伊朗? 答案是伊朗和阿曼都擁有主權及管理權,但擁有主權,卻不是想幹什麽就幹什麼。反之,海峽的管理權應受國際法的嚴格限制。

​​荷姆茲海峽最窄處僅約 21 海里(約 39 公里),根據現代國際法,沿岸國可宣稱擁有12海里的領海。所以,​阿曼擁有海峽南半段的主權(主要航道位於阿曼北部的穆桑代姆半島外海),而​伊朗則擁有海峽北半段的主權。

​由於伊朗和阿曼兩國領海在海峽中央重疊,意味著整個荷姆茲海峽在地理位置上,完全由伊朗和阿曼的領海所覆蓋,並不存在著「公海(High Seas)」。

​雖然如此,但管理權受到限制,因此,伊朗和阿曼兩國不可以因有主權.,而絕對控制海峽。這是因爲​雖然兩國對各自境內的海域,擁有主權、執法權、防務權以及環保與漁業管理權,但這種主權不能牴觸國際航行權。沿岸國不得任意關閉海峽、阻止符合國際法規範的船隻通行,也無權對正常通行的外國船隻徵收關稅或實質性的「買路財」(除非是提供具體的引水或救援服務費用)。​這是因為國際社會裡,自由航行權具有國際法的基礎,而且受到國際「條約」的約束。​

但是,海峽的自由航行權基礎,卻長期存在兩種法律體系的拉鋸,造成美國、伊朗及波斯灣沿岸國家,不同的見解與主張,使得現在要解决荷姆兹海峽,做到「諒解備忘錄」所主張的「開放」充滿爭議。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上所說的「過境通行權」,是​根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三篇的規定,像荷姆茲海峽這種「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EEZ)之一部分與另一部分」的國際海峽,適用過境通行權(Right of Transit Passage); 此即主權國家「​無權阻礙」,海峽沿岸國的伊朗及阿曼,不得暫停或阻礙外國船隻的過境通行,不論該船隻是商船還是軍艦 ; 即便是軍艦、軍機也享有連續、迅速通過的自由,甚至允許潛艦在水下潛航通過。

​因為阿曼已批准 UNCLOS,但是伊朗、美國及以色列等國,皆「簽署但未批准該公約」。伊朗一直堅持與其敵對的國家(美以),或不友好的國家如和美以訂有安全、軍事同盟國家,伊朗堅持不允許他們的軍艦、潛艇自由通過。

​由於伊朗未批准 UNCLOS,伊朗遂主張荷姆茲海峽,應該適用更早的 1958 年《日內瓦領海與毗連區公約》 或傳統的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即無害通過權(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所謂的 「無害通過」要求船隻的航行不得損害沿岸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例如軍艦在領海內不得進行軍事演習或情報蒐集)。 伊朗認為,過境通行權僅適用於 UNCLOS 的締約國。對於非締約國(如美國),伊朗堅持外國軍艦通過前,必須事先獲得伊朗當局的許可或通報,且潛艦必須浮出水面並懸掛國旗。

​但伊朗的上述主張與見解,遭到國際法學者的反駁,尤其是​美國、西方國家及多數國際法學者主張,UNCLOS 規定的「過境通行權」經過數十年的國際實踐,已經演變成全人類共同遵守的「習慣國際法」。因此,無論伊朗是否批准該公約,都必須保障各國船隻(包括軍艦)無阻礙通行的權利。

​為了保障航行安全,國際海事組織(IMO)在海峽內劃設了「分道通航制」(TSS),航線一進一出,過去這兩條主要航道皆位於阿曼的領海內。

今年中東局勢劇烈震盪,伊朗政府及伊斯蘭革命衛隊(IRGC),曾嘗試透過成立「波斯灣海峽管理局(PGSA)」等機制,強制要求過境船隻申報、甚至試圖對敵對國家(如美、以)及其盟友的船隻,實施差別限制或徵收特定費用。​但聯合國多數國家與阿曼,均主張應遵守國際法並維持航道開放。

荷姆茲海峽爭議    地緣政治不定時炸彈

除了國際法的爭議外,美伊戰爭期間部分原始航道受損,加上布滿的水雷,阿曼與 IMO 曾採取了引導船隻分流的嘗試。0614的諒解備忘錄也提到,簽署後即需迅速進行水雷排除,回復到0228之前的航運通行水準。但伊朗則持續堅持其對外國船隻的高強度管理權,甚至於主張必須航行在其能控制、監督,並靠近伊朗這邊的航道。這是爲何在諒解備忘簽署後,仍有油輪船隻在通過海峽時,被伊朗革命衛隊攻擊,其中還台括台灣長榮的「長麗輪」。

荷姆兹海峽開放及安全航行,對世界經濟影響至巨,這也是川普對伊朗不得不讓步的原因之一。但伊朗可能在等待美方能再提供什麼利益來交換 ; 否則,脆弱的「伊斯蘭馬巴德諒解備忘錄」,隨時可能被撕毀!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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