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前駐大陸代表喬思齊遭控派駐成都期間,替大陸方面人士接觸陸委會官員,企圖蒐集兩岸事務相關機敏資料並發展組織未遂。高等法院依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不得易科罰金。喬思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喬思齊於2011年至2014年間受長榮航空派駐四川省成都市期間,與大陸方面人士往來密切。由於其楊姓學弟任職陸委會,可接觸兩岸政策研究、綜合規畫及大陸情勢研判等相關資料,喬因此多次與楊接觸,並邀約赴香港、澳門與大陸人士見面。
檢方認為,喬思齊曾向楊姓學弟探詢兩岸航線、研究案及相關內部資訊,並以人民幣3萬元作為執行相關接觸工作的報酬。此外,他也曾於餐敘場合試圖以新台幣10萬元,希望作為提供資訊的報酬,但遭楊姓官員拒絕。
據查,楊姓官員並未提供任何機密資料,也未接受赴香港、澳門會面安排,相關接觸最終未進一步發展。調查局國安單位獲報後展開蒐證,並報請高檢署指揮偵辦。
高檢署偵查後,依違反《國家安全法》有關刺探、蒐集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及發展組織未遂等罪嫌,以及《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提起公訴。由於案件涉及國安法相關規定,一審由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審理時,喬思齊坦承相關犯行。合議庭認為,喬明知楊姓官員身分及職務性質,仍替大陸方面人士進行接觸及刺探相關資料,相關行為已構成犯罪。
不過,法院也指出,楊姓官員始終未配合,相關資料並未外流,組織發展也未成功,未對國安造成實際損害;加上喬思齊在偵查與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因此量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並沒收人民幣3萬元犯罪所得。全案相關犯行屬想像競合,最終以較重的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論處,不得易科罰金,但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喬思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也屬適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