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7日)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嚴懲非法盜採土石,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提高罰鍰上限到2倍即1000萬元以下;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致災、重傷或死亡者加重其刑,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本次修法有三大重點。首先,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採以「提高行政罰」及「增訂刑責」雙軌並行,將「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課以刑責及高額罰金,強化嚇阻效果;同時,強化即時沒收載運車輛及機械設備,有效降低持續違法及再犯風險;此外,就盜採遺留坑洞的整復作業,明確規範使用物料和實施方法,並禁止回填廢棄物,以確保國土環境安全恢復。
卓榮泰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由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爭取支持以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具體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國土資源永續與環境保育的期待。
本案修正要點包括,提高罰鍰及增訂刑責: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提高罰鍰上限至2倍即1000萬元以下;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致災、重傷或死亡者加重其刑,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其次是強化沒入(沒收)機制,查處時即可沒入行為人使用的載運車輛或機械設備;涉刑罰者,強制沒收。
最後是確立整復規範,增訂整復使用的物料及實施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嚴禁使用廢棄物;屆期「未依規定」整復者,處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