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自19世紀末以來,幾乎整個地球或多或少地為不同的國家分配了明確的邊界。但在以前,相當大的土地居住著游牧民族,只是民族,不問屬於哪個組織或國家的;即便在現代,也有大片偏遠地區,例如亞馬遜熱帶森林和非洲,完全或主要由原住民居住。那麼,一定要把這些住民歸屬在某「國」或「某國人」嗎?或他們也跟隨國際風潮,有樣學樣,成立了一個「獨立的國家」,算是個國家嗎?
這就牽涉到政治學上怎麼認定一個「國家」的!國家承認是指「既存的主權國家將一個政治實體視為主權國家」的行為。
一、「國家」的學說和國際法學說趨勢
簡單來說,有兩種國際上認定的學說:
第一種,宣示說:(Declarative/Declaratory Theory)
大意是:國家地位的存在先於國家承認,只要符合國家資格的外觀,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並不以有沒有其他國家對她的承認。而其他國家承認的意義僅在於宣示、確認該國家地位存在的事實,是一種證據而已。
此說重點在承認一個國家存在的事實地位。
1933年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1條指出:「國際法所承認的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⑴常住人口(人民);⑵界定的領土(領土);⑶政府(統治權);⑷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主權)。」《蒙特維多公約》締約方雖然僅限於美洲國家,但其條款普遍被視為國際法上的習慣法而被承認。
《蒙特維多公約》又在第3條明示:「國家的政治存在,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承認。」而且即使未獲承認的國家也有權利捍衛其完整性及獨立。換言之,以上這些條件的存在,為判斷國家客觀的事實,不受國家有無被他國承認的影響。此一理論也被許多國際條約、司法判例及國際實踐接受。
第二種: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
大意是:國家承認是國家地位的充分必要條件,換句話說,有其他國家承認才「創設」了這個國家地位。
但須注意的是,構成說並沒有主張「只要國家不被承認,她就不存在」,而是說「國家在被承認之前,國際法不予理會」。所以,只有當一個國家被承認,她才能成為國際法人和國際法的主體。例如1815年維也納會議的最後文件只承認了歐洲外交體系中的39個主權國家。
準此,構成說的重點,則是在乎「有沒有在國際締結條約和外交的能力」作為判斷國際社會「國家」的地位。
國際法學趨勢
在傳統國際法上,認為兩種理論的立場各有所本,目前學界以宣示說為通說,但有轉向構成說的趨勢。而實踐上,國家承認通常介於宣示說和構成說之間,其實還有法律承認和事實承認等等複雜性和多樣性的學說。另外,國際社會也有「外交承認」者,例如設立類似使領館的「在台協會」「經貿辦事處」,但並不表示是「國家承認」的層級。其他承認之學理頗為複雜,限於篇幅,茲不贅。
二、中華民國的國際法地位
聯合國第26屆大會,於1971.10.25表決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此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席位,「中華民國政府退出聯合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
由該2758號決議觀之,「中國」在聯合國的地位是原始存在的,但合法席位由中華民國改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再由決議文裡「退出」和「恢復」席次的文義觀之,聯合國只承認一個中國,其代表權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中華民國不可能再加入聯合國,而台灣國至今也未獨立,更毋論被國際社會承認了。
三、沒有中華民國總統?
聯合國至今有197個成員國,都應是服膺聯合國一個中國席次的現實,所以在此現況下,中華民國依前述國家理論的結構說,在國際社會是不被接受和承認為國家的主體,也就是「沒有中華民國」的;然而,中華民國依宣示說的理論,仍然是獨立存在的國家,而且還有12個邦交國的外交承認,雖然中華民國不被國際社會承認,但至少在這12國眼裡,中華民國是存在的,也有中華民國總統。
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確實已無法成為主體,及行使權利和負擔義務的法律資格,所以很多國際組織都排除中華民國加入的權利,甚至連觀察員的地位都被排擠,其實這是法理上的必然,執政者每以爭取(台灣)主權遭拒作為中共打壓台灣人民的證據,若果然為台灣人民著想,何不回歸事實面,攜手和對岸談談如何在國際重視拳頭的現實環境下,讓中華人民共和國也能照顧台灣人民,享受國際社會合作的紅利?!
畢竟,再小的國家,面對強鄰也應該要有一套周延和韌性的相處之道!只在12個蕞爾邦交國家眼裡的中華民國總統,又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