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貪汙修法案送出委員會 翁曉玲欣慰:避免重演「32元電鍋案」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3日審查《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並送出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翁曉玲欣慰表示,期待修法後可以修正僵化刑罰制度,避免「微罪重罰」。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3日審查《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並送出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翁曉玲欣慰表示,期待修法後可以修正僵化刑罰制度,避免「微罪重罰」。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北市清潔隊員因為將殘值32元電鍋送給拾荒老婦,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引發討論。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13日)審查《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並送出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翁曉玲欣慰表示,期待修法後可以修正僵化刑罰制度,避免微罪重罰」。

翁曉玲表示去年1位台北市清潔隊員將一個殘值僅32元的回收電鍋,送給1位拾荒老婦人,被認為是侵占職務上持有財物,依《貪治罪條例》起訴。雖然法官努力減刑,最終仍判處 3個月徒刑、褫奪公權1就是典型的「情輕法重」、「微罪重罰」

翁曉玲說過去數十年,大家看到溢領2876元加班費的警官,被判110誤用2880元加菜金請客的將軍,被判46月,退休俸腰斬。這些案件凸顯出現行《貪汙治罪條例》規範設計不當的問題,也就是未能區分重大貪腐與情節輕微之小額貪汙案件,導致罪責與刑度顯不相當,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因而有「情輕法重」、微罪重罰問題,與國民法律感情有巨大落差。

她表示,此次修法,是把僵硬的制度,拉回理性與人性的平衡點找回法律的溫度《貪汙治罪條例》立法本意在於嚴懲貪汙、維護廉能政治。然而,現行制度對於微小金額,且情節輕微之案件,缺乏足夠彈性。實務上,法院仍受限於法定刑,難以做出真正符合比例原則的裁判,使基層公務員恐因一時失慮或行政瑕疵,即承受過重之刑事責任。

翁曉玲表示憲法和大法官解釋已明確揭示,刑罰之施加應符合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當行為責任輕微、危害有限時,若仍施以過重刑罰,不僅違背憲法精神,也削弱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本次修法重點在維持現行法5萬元以下的微額案件中,若犯罪情節輕微,將現行的「減輕其刑」修正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給予檢察官與法官多一個「免刑」的選擇,讓基層公務員不會因為一時失慮或微小的行政瑕疵,就承受毀掉一生的重刑。

翁曉玲欣慰表示很高興「小額貪汙修法案」今日順利審查完畢並送出委員會。她強調該修正案絕不是放寬貪汙,而是讓法律更精準;這不是縱容違法小貪,而是讓處罰更符合責任。法律的力量,不只在於它的嚴厲,更在於它的分寸。」翁曉玲指出,當法律過於僵硬,它可能傷害的不只是違法者,更是整體社會對正義的信任;唯有合情合理、有溫度的法律,方能真正實現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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