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一名62歲黃姓清潔員,因於2024年7月間涉將清運的殘值32元舊電鍋贈送拾荒婦,士林地院日前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檢署今天(7日)證實,經研議後決定不上訴;士林地院則表示,此案仍在上訴期間,還需要幾天時間確認黃男收到判決書後決定不上訴,全案判決才會確定。
回顧該案,黃男任職於台北市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2024年7月26日晚上6點多,在資源回收轉運站的回收車上發現一個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舊電鍋外觀正常,帶回家測試也可正常使用,想到新北市一名拾荒婦曾說用瓦斯爐煮飯容易煮焦,便將舊電鍋贈送婦人使用。
未料,清潔分隊接獲舉報「有人把回收來的東西帶回家」,清查後要求黃男自首,黃男因不好意思向婦人索討,先自掏腰包買新的給老婦,替換舊電鍋回來。但他具公務員身分,且擅自處分公家財物,觸法遭送辦,檢方清查認定,舊電鍋殘值雖僅剩32.56元,黃男仍涉嫌貪汙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偵結起訴,考量黃男犯後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判決指出,黃男自1990年底擔任北市府環保局清潔隊員,是具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他明知依環保局規定,清潔員不得擅自占有、處分回收物,2024年7月26日仍從資源回收轉運站中拿取隨車收運的舊電鍋,開車載回家並確認可使用後,隔日將電鍋贈送住處附近一名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
法院認為,黃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考量其犯後自首並繳回電鍋,偵查中始終坦承犯行;他侵占的舊電鍋殘值約32元,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犯行對所屬機關收入未造成嚴重影響等,皆符合同條例減刑規定;審酌黃所為有損公務員廉潔形象,不予免刑。
法官另考量,雖貪汙治罪條例「 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可處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但犯罪動機不一,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程度未必相同,相關犯行的法定最低本刑卻一致,「難謂盡符事理之平」。
黃所為減損公務機關威信,應予非難,但惡性有限、情節輕微,即使減刑後科以最輕刑度5月徒刑,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
法院說明,黃身為公務員,擔任公職已久,當知依職務上收運的資源回收物不得擅取,雖侵占物是被民眾丟棄物品、價值甚微,但貪汙治罪條例規範重點在於澄清吏治、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廉潔性,不僅止於保護財產法益不受侵害,且清明廉潔的要求,不因掌管財物價值高低而有差異。
由於黃男無前科,考量其犯後態度等情況,宣告緩刑2年,另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年。
黃男案件曝光後引發熱議,法務部特別發出聲明,強調已擬具修正草案,以符罪責相當性,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汙案件情輕法重」議題,高度重視並傾聽各方意見,且已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