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專欄】憲和政系列(十九):法官是怎麼判案的?--審理

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法官是怎麼判案的?

本文先舖陳一個問題:

一審法官和二審法官對於是否圖利的判斷,都會有罪無罪不同的結論。那麼,公務員在做決策的時候,是否表示當下也確實難以抉擇?其次,通常上級審的法官是比較資深,比較經驗豐富的,換句話說,是比較具有威信,因此上級審的判決內容才有拘束下級審的效力。

法官是怎麼辦案的?簡單說,先審理有沒有犯罪或不法行為這回事,再作量刑或賠償的判斷,合稱「審判」。

第一部分:審理

審理的對象分為刑事案件和民事事件,法官是以下三階段審理的:

一、抽籤分案收到案。

案源中:民事事件是由民事的當事人,是由原告向法院起訴的;刑事案件分為兩種,1.自訴案件,是由被害人向法院自行起訴的。這個自訴案件是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的;而另外一種叫做2.公訴案件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於犯罪案件訴請審判。

二、準備階段:就是判決資料的準備階段。

  1. 先做程序上的審查:

合不合程序?審查當事人是不是很正確的當事人?各種時效(如告訴時效、追訴時效)有沒有逾越、當事人的基本的資料,先要檢查一遍,如果不符或者是缺少的話,就要求補件。不按期補正或其他程序不符合的話,會用裁定退回,就是不受理。但不受理因為是對程序上面的裁定,所以並不表示敗訴。這個很多人都誤會了!換句話說,裁定不受理案件中,如果是可以補正的部分,還是可以再起訴打官司的。。

2.閱卷:法官必須要看看裡面所附的事實和理由及所附的證據。很多法官其實都漫不經心,草草閱卷,所以會影響後面的調查證據,讓當事人多跑好多趟,讓案件延宕非常久。。

3.調查證據: 

不管是民事、刑事,都是先要請當事人來就事實中所關係到的證據,先請他們提出來,然後釐清待證的事實是哪一些啊?哪一些是大家都認同的,就不需要再調查了!哪一些是不認同有爭議的證據啊?,或者是還需要調查的證據,法官來詢問,請當事人請他們這時候提出來或做一個協議。

三、實質審理:

1.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是誰來辯論呢?是當事人來作辯論。當事人在民事上面就是原告和被告,刑事上面呢,如果是自訴案件也就是原告和被告;公訴案件呢,是由檢察官擔任原告,被告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叫做人犯。

而中間有一件事情,就是律師是什麼角色?律師的設置因為在法律上有一個「武器平等原則」,因為法官或者是檢察官都是法律背景出身的,而原告或被告,絕大部分沒有法學背景,可能沒有辦法陳述清楚,也無沒有辦法作比較多的法理論數。所以在這個時候,刑事訴訟上面就為了被告而有一個辯護人的設計,在被害人這部分呢,你也可以選律師作告訴代理人,來協助沒有法律背景的被告或者被害人。在民事事件上面,則律師是訴訟代理人,非律師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辯論什麼呢?就是有沒有罪?到底有沒有損害及損害是多少?

當事人先來辯論,哪一些證據對於有關聯的事實有沒有證據能力,也就是能不能夠作為證據的資格。再接着呢,這個證據所能夠證明的程度有多少?就是證據證明力,構不構成刑罰所明定的罪名或民事上到底損害有多少?

2.法官判決

法官是依據什麼來判決的呢?

因篇幅關係,將在下一系列文「法官如何判決及自由心證」中介紹之。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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