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和政系列(十七):條文的解釋不可以那麼任意!

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為什麼要在這裡談條文的解釋?

這裡的條文指的是法規的條文和契約裡的條文。簡單說,標榜着我國是一個法治民主的國家,可是若執政者利用人民的無知,隨意解釋他們想要適用的條文意涵,餬弄人民信以為真,那就是為什麼我們要用非常理智的態度去學習什麼叫做解釋,然後用這一套解釋的法理來評量到底現在或者是以後,那些政治人物對條文的解釋,到底有沒有道理?你就一眼就看穿了。

此外,在工商社會,彼此之間訂有契約,立定條文是稀鬆平常的事情,但是條文也會發生內容上有疑議的時候,也是需要靠着解釋來評量適不適合用這個契約的條文。

我現在用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做說明,你就知道這個解釋的重要性,而且要懂得解釋方法原理原則的重要性了。先看以下的例子:

案例

某甲因為公寓裡的房子要整修,所以和承包商某乙約定:乙在承包期間,不得於夜間施工,如果違反,就罰乙每日1萬元違約金。雙方達成協定後,其間某日某乙於18:24.在公寓裡1.把花盆搬出來 2.工人在公寓內聚餐喧嘩。若鄰人告狀,則甲可不可以「夜間施工」之名義,要乙給付違約金?

解釋的意義

條文是針對非常多的社會現象、事實,或者當事人間約定的事項,把它匯集成為一種規範原則,之後用文字抽象表現出來的。這種規範適用的對象都是一般性的,所以並不是就個案個別所規定的。既然有抽象性,而且都是用文字表達,因此在實際適用時,常常需要對條文進行理解與說明,這就是所謂的「解釋」。在法治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解釋的時機

解釋通常出現在以下幾種情況。第一,是條文的文字出現模糊或歧義時。例如條文中的某些詞語可能有多種含義,若不加以說明,就可能造成不同的理解與適用。第二,是當條文過於概括,而具體案件情況複雜時,必須透過解釋來判斷該案件是否屬於條文所規範的範圍。第三,是當新興的社會現象出現,而既有法律條文不敷規範,或尚未明確規定時,也常常需要透過解釋,使法律能夠適應新的社會情勢。

在實務上,契約條文疑義通常由當事人自行協議解釋,但仍然必須遵循解釋的方法和原理;而在國家治理方面,若各機關間,有對條文不同的解釋,原則上是由主管條文的機關有權先解釋,若仍有爭議,就必須尋求法院做最後的判斷。

解釋的方法

為了使法律解釋具有合理性與一致性,法學理論中發展出多種解釋方法,常見的包括以下幾種。

     A.文理解釋:是依據法律條文之字義或文義所作的解釋,例如:字典,是查閱文字的典籍。

    B.論理解釋:是指不拘泥於法條文字,而依據法條之邏輯而為推理作用解釋之,如圖書館禁止「衣冠不整」者入內,邏輯上應包括「赤身裸體」者,

    C. 歷史解釋:指依據立法資料,如立法沿革、立法理由來闡明條文真意的解釋,旨在回溯探求締約者之原意,例如合約中約定“須雙方同意”,雙方公司商務往來已十餘年,都是沿用舊約內容,以往均以常務董事會同意即可表示業經同意,故今日契約之一方不得以對方未經董監事會之同意而遽認對方未完成內部同意之程序,而作為拒絕履約之理由。

    D.目的性解釋:立法的法規第1條常就是明示立法的目的,例如交通安全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在維護交通安全的公共利益,所以解釋時,個人私利就會比較被限縮(但不是不保護),作目的論解釋時就不得與之偏離;契約亦是如此,解釋時要朝締約目的而貼近解釋,例如:房東與承租人簽訂“借用契約”,但因為目的就是供人居住而「收租金」,房東不能推說只是借用(使用借貸,民法464~466),不承認雙方是租賃關係,從而免除自己是「出租人」必須修繕出租的房屋的義務。

在實際運用中,這些方法往往不是單獨使用,而是互相配合。法官或法律工作者通常會先從文義解釋開始,再結合體系、歷史與目的等角度,以得到較為合理的解釋結果。

案例研究

在本案之中,其實當事人間約定的條文非常簡單,就是 「夜間不得施工,違反者每次罰1萬元。」

這個條文看似非常簡單,但卻埋藏了許多「不確定的概念」,這些不確定的概念就必須借著「解釋」來確定是不是符閤違約的條款。首先18:24算不算夜間?接着,在公寓裡搬運花盆算不算施工?再其次,工人雖然在公寓內聚餐喧嘩,但並不是在施工,可不可以用這個理由說是違約而處罰包商乙呢?

本文在這裡只做簡單的提示,我想把問題留給大家去判斷判斷應該怎麼解釋?

1.      是不是夜間,牽涉到氣象專業,要查中央氣象台的日出日落時間。

2.      就算是夜間,訂定這個罰則的目的是什麼?是不是為了維護鄰居居家的安寧?搬花盆會不會是影響居家安寧的施工?

3.      條文明白規範,是夜間施工才算違約。那麼工人聚餐諠嘩。雖然影響居家安寧,可是沒有施工啊,從文義解釋,可以適用這個條文嗎?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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