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2月12日我國與美國貿易談判責由美國在臺協會代表美國貿易代表署,正式與我國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在美國貿易代表葛里爾(Jamieson Lee Greer)以及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見證下,簽署基本架構為具備「對等貿易協定」(ART:Agreement on Reciprocal Trade)性質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台灣與美國間對等貿易協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nd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on Reciprocal Trad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aiwan)。
儘管政府高層在簽署前述協定後,刻意高調對外宣稱雙方簽署《臺美對等貿易協定》或是《台灣與美國對等貿易協定》,刻意避談前述極度繞口冗長協定正式名稱;甚至還刻意將此協定比擬成具備「自由貿易協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地位之協議。
但若是查閱美國貿易代表署官方網站,就可以發現美國依據世界貿易組織規範,與貿易往來對象所曾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詳細清單,前述協議並未納入其中;而是明確被歸類至與柬埔寨、馬來西亞、瓜地馬拉、薩爾瓦多、阿根廷以及孟加拉等貿易往來對象並列之「對等貿易協定」(ART)。
因此儘管公部門本身以及御用媒體與學者,不斷對外釋放刻意正面評價此項協議之敘事論述;但旋即面臨諸多經濟學者與產業經理人公開質疑其中條款,最後又變成各執己見毫無交集。就臺灣社會當前嚴重極化,面對政策議題只問立場不論是非,其實完全不令人意外。
由於已有多位學者專家從經貿實務角度切入探討協議內容,筆者就不再從類似視角繼續檢視;現謹就下述幾個要點,提出值得思考以及對比方向,提供各方先進參考運用,並祈請不吝指正。
首先必須指出,本次與美國進行經貿談判係因美國主動率先大幅提高進口關稅,並且藉此壓迫全球各國與其協商談判;因此整個談判過程是在美國壓力下進行,就談判最原始目標與本質來說,其實是在尋找停損點,絕對不是在尋找並獲取更有利對美貿易條件,所以在兩害相權取其輕前提下,談判團隊基本原則應該是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才對。
其次要不客氣指出,在談判對手將槍口對著腦門態勢下,其實就會顯現雙方依據經貿實力相互交易產生談判結果。因此若要判斷談判團隊是否盡責,決策高層是否對得起民眾期待,根本不能期待美國在談判桌上展現善意,或是我方談判團隊態度難纏立場強硬,決定因素完全看手中籌碼數目高低,透過經貿實力相互協商交易,才會談出具體結果。許多論者痛斥談判團隊未能盡責,但若臺灣擺明缺乏能與美國議價之技術、資源與經貿實力,調換整個談判團隊,最終表現也不可能會更高明。
再者就是政府高層曾不斷強調,希望最終能比照韓日同樣獲得15%關稅待遇;並且期望藉此確保臺灣產業競爭力。先不論臺灣與日韓產業結構並不完全相同,對美出口商品生態亦存在差異;但基於此理念,就應對比日韓兩國與美國所簽協議內容。因此吾人必須質疑,臺灣是否曾提出日韓對美所未曾應允讓步條款?
此外政府若以日韓對美經貿客觀條件不同,並且與美所簽協議並非「對等貿易協定」,作為無法與其所獲待遇對比推脫掩飾藉口時;吾人就應與比較前述同樣與美國簽訂「對等貿易協定」其他六國協議條款,期能確認臺美談判過程,究竟談判團隊是否善盡職責,獲得更理想停損點。
同時吾人亦須提醒,依據此種刻意由美國在臺協會與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由非官方檯面機構作為白手套簽訂協議,基本上是沒機會被列入美國國務院登錄美國所簽署條約及其他國際公約法案官方檔案資料庫(TIAS: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cts Series)。事實上自從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後,雙方透過各種白手套機構所簽協議與備忘錄,從來就未曾被收錄至前述資料庫內;就政治意涵與外交紅線來說,基本上完全沒有任何突破可言。
但就本次協定「第7.7條:正式文本—除附表1、附表2A及附表2B之表格應以英文為準外,本協定之中文與英文文本具同等效力。」所規範內容與體例觀察,該協定遭論者批評為喪權辱國不平等條約,根本是咎由自取並不冤枉。
前述附表1為「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領域之關稅稅率表」,附表2A及附表2B為「美國在臺協會代表領域之關稅稅率表」;吾人必須質疑,假若附表1「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領域之關稅稅率表」並非由我國所自主產製,還須依據英文文本為準,其對主權侵害嚴重性,簡直難以想像。無獨有偶,中文文本附件2「乳酪及肉品市場進入清單」內容幾乎都是英文,難道涉外談判連最基本規範與文本翻譯等同效力都無法堅持嗎?
最後要談最須擔憂問題,本協定簽署後,到目前無止北京並未表示異議;若依中美建交公報中曾明確規範「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臺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Within this context,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will maintain cultural, commercial, and other unofficial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 of Taiwan.)對照該協定第5.4條第2點涉及國防貿易,第3點涉及國防預算、第7點、第8點及第9點都提到「國家安全」等顯然非屬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事項,後續很可能會讓兩岸關係與美中雙方產生爭議,吾人必須妥善思考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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