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冠城/梅花新聞網主筆
隨著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啟動「兩年條款」,陸配背景的李貞秀2 月正式遞補進入國會,成為中華民國史上首位具有中國大陸成長背景的立法委員。然而,此一職位遞補隨即引發民進黨政府的高度警戒與法律抵制,演變成一場憲法、法律與政治動機交織的風暴。
針對李貞秀的就職,民進黨政府主要透過行政解釋與政治表態進行「軟硬兼施」的抵制:
內政部祭出《國籍法》大旗,函請立法院,強調依《國籍法》第 20 條,公職人員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內政部要求李貞秀必須在就職前辦理放棄中國國籍,並於一年內繳交證明,否則立法院應予以解職。
陸委會也加入戰局表示,雖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設籍滿 10 年可參選,但《國籍法》是針對所有公職人員的統一標準,放棄大陸「戶籍」不等於放棄「國籍」。
執政黨官員更透過媒體放話,若李貞秀未能提出放棄國籍證明,行政機關可能認定其就職「法律效力有疑慮」,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屆時可拒絕接受其質詢或提供機密資料。
民眾黨主張《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規範兩岸事務的特別法,該法僅要求「設籍滿 10 年」即可參政,並未要求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為憲法框架下不承認其為「外國」)。但政府則引用司法院釋字第 768 號解釋,認為公職人員應負有「唯一效忠義務」,《國籍法》的限制並無違憲之嫌。
李貞秀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必須擁有「外國國籍」或「定居外國」方可申請放棄國籍,對於視大陸為領土的中華民國國民而言,在實務上根本無法取得大陸官方核發的「放棄國籍證明」。若法律要求一個「客觀上無法達成」的條件,則該處分恐有違法與侵害參政權之虞。
所以事件爭議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屬於《國籍法》所稱的「外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憲法增修條文》均將大陸地區定位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並非外國,因此陸配身分與一般外國人不同。民進黨執意將大陸國籍視為「外國國籍」處理,其實重點在意圖在行政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外國」,突破當前「一中框架」的憲政規範。
再者,中選會明確指出,立委遞補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辦理,屬於選務事項;至於當選後是否符合《國籍法》等規定,甚至以國安理由限制立法委員職權的行使,已經超過行政權的權限已明顯濫權。
民進黨操作陸配參政權,其根本用心還是在打「抗中保台」,煽動族群對立,醜化陸配參政權為「中共滲透國會」,將在野黨貼上「親中」標籤。
李貞秀遞補立委引發的爭議,不僅是單純的法理之爭,更是台灣社會對「身分認同」與「國家生存」的深層焦慮。這場衝突體現在「忠誠」與「包容」兩種價值的辯證上:
第一,忠誠的排他性與防衛性。 政府所強調的「忠誠」是假藉法律之名的意識形態效忠,號稱要透過排除雙重國籍來杜絕潛在的國安危機。然而,對於在台灣深耕多年的新住民而言,忠誠是透過納稅、育兒與認同民主制度來體現的「生活實踐」。若法律要求一紙客觀上無法達成的「放棄證明」作為忠誠門檻,將使忠誠變成一種難以觸及的政治審查,而非公民責任與社會認同。
第二,包容的含融性與對等性。 多元包容原本是台灣民主的基石,接納陸配參與政治本應是民主深化的象徵。但在「自衛民主」的邏輯下,將「特定背景」與「不忠誠」做出連結,特定族群成為「二等公民」,進而削弱社會整體的信任度凝聚力。
真正的民主韌性不應建立在對特定族群的制度性排斥,而應完善公職人員的行為規範與機密審查。李貞秀案提醒我們,台灣必須在防範威脅的同時,守住對公民的信任,否則在守護民主的過程中,可能先失去了民主最可貴的開放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