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民眾黨新上任的不分區立委李貞秀為「陸配」,民進黨政權推進兩國論已難走回頭路,也只能再度重申若未放棄「中國國籍」即不得擔任公職。藝人瑞莎在歸化成為我國國民,連擔任我國公職的資格還不具備時,就必須提出放棄原為烏克蘭國籍的證明,並以此為向我國展現忠誠義務的開始,依據民進黨邏輯,瑞莎也有忠誠疑慮,甚至超過李貞秀?
按照民進黨政府的認定,目前陸配來台定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仍可保有已屬「敵國」的原有「中國籍」。如此曲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國籍法》適用的結果,意味了烏克蘭等其他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時,存在著對我國更加不忠誠的疑慮。
兩岸制度同為註銷戶籍即喪失國籍身分
依內政部和陸委會的說法,李貞秀就任後一年內若未提出放棄中國國籍的證明,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則應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但李貞秀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申請並經政府許可,從原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的「中國籍」,以類似外國人「歸化」的「轉換身分」(此為兩岸人民關係法制中的用語)程序,經許可才取得中華民國所代表的「中國籍」。換言之,李貞秀並非以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又去取得了外國國籍。
現行兩岸關係法制對兩岸人民的認定,只承認具有單一身分的單一戶籍制,故認定陸配具雙重國籍的雙重身分屬違法且違憲。更重要者,戶籍是在國內居住具國籍身分者,經國家確認而納入與國家具有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口籍冊。
因此,兩岸的制度都相同,除僑居外國的國民外,只要戶籍註銷即同時喪失國籍的「身分」。事實上,大陸政府對其人民已或台灣許可定居者,會先註銷戶口和收繳「居民身份證」,故本也喪失了國籍的「身分」,只是仍保有回復國籍的「資格」而已。
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國籍法》規定除少數法定的特殊原因外,皆須提出放棄原有國籍的證明。若把大陸地區視為「外國」,其人民來台設戶籍及取得「我國」的國籍身分前,為何無需先放棄原有國籍的證明?
況且,依內政部和陸委會曾表示的法理邏輯,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無須繳驗放棄原有國籍的證明,故即應有《國籍法》的適用才是。因此,現在民進黨政權認定所有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者仍具外國籍,豈不表示過去內政部長期違反了《國籍法》?
烏克蘭莫非比中國大陸更是敵國?
藝人瑞莎是以烏克蘭籍歸化為我國國籍者,而在政府許可「初設戶籍」且同時領用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前,須提出喪失烏克蘭國籍的證明。若兩岸關係自始是「兩國」關係,且民進黨政權已把對岸定位為境外敵對勢力的「敵國」,為何「敵國」人民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前,卻反而無須先放棄原有國籍?
自兩岸開放探親迄2025年9月底止,約有16.3萬餘兼具「敵國國籍者」在台生活,為何政府僅要求他們註銷在大陸地區的戶籍?難道烏克蘭等外國比中國大陸更具敵意,且其人民更重視法律上對國家的效忠義務?此一不合理的現象,當然是民進黨政權胡亂解釋及適用法律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