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30日)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又稱「中天條款」)修正案,規定爭訟中的媒體仍可以使用原頻道。換言之,在蔡政府時期遭關的中天新聞台可重回52台。
《衛廣法》三讀條文中,第一條新增「捍衛新聞自由」,並在第2條關於該法用詞,增列新聞及財經頻道,並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執照,從現行6年拉長至9年期限,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代理商執照最長不得逾9年。
《衛廣法》修法後,未來執照遭註銷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且效力溯及既往,適用爭訟中案件。
新法也放寬換照審查,包括符合受裁罰處分未逾6次且累計罰鍰金額未逾500萬元、未受停播節目或停播頻道之處分,主管機關不得駁回其換照申請;若申請人財務狀況無法正常營運,或被要求改正時,主管機關在其改正期間要發臨時執照,有效期間2年,屆期未完成者得申請延長1次,還未完成改正得駁回其申請。
攸關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第5條,國民黨立委陳雪生等人提案,要求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事業發行股份總數10%,但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