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9)日院會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受矚目的是兒少性侵害追訴權改革,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法務部指出,此舉旨在擴大保護未成年人性侵害被害人權益,避免過去因被害者「不敢、不能、不知」而無法提出告訴,造成司法無法伸張正義的問題。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原本刑法追訴權時效自犯罪成立日起算,但兒少性侵害案件因特殊性,修法後改為自被害人滿20歲起算追訴期。黃謀信指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時,心理與身心尚未成熟,面對加害人往往處於弱勢,若受害者不知如何提出告訴或不敢提出,追訴期容易被壓縮,修法即為解決這一困境。
法務部強調,修法草案參考奧地利刑法及日本刑事訴訟法規範,明定兒少性侵害案件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時效。同時,配合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規定,尚未完成的追訴權案件也將適用新制,保障未成年被害者訴訟權利。
兒少性侵追訴期延後 司法正義更可及
此次修法明確指出,未成年人於遭受性侵害時,由於心理創傷與法律認知有限,可能無法及時尋求司法協助。黃謀信說:「即使受害者成年後想提告,過去常因追訴期屆滿而無法追究,加害者逍遙法外。」
現行法規中,2006年以前發生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期為20年。近期監察院、立委及民間團體接連呼籲廢除未成年性侵案追訴期,並聲請釋憲。此次刑法修正草案則明文保障被害人權益,讓追訴權從成年後才開始計算。
法務部表示,未成年性侵案件追訴期延後,是對被害人心理受創、與加害人權力不對等情況的充分考量,也符合憲法保障受害者訴訟權的精神。
刑中監護制度增設 兒少處遇更完善
除追訴期改革,草案亦增設「刑中監護」制度。未來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在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行監護,確保其獲得即時治療與必要保護。
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修法同步刪除刑法中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感化教育將由專法規範,使兒少處遇更符合法治與人權原則。
偽造文書、侮辱公務員與網路誹謗同步調整
此次修法也通盤檢討偽造文書罪章。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刪除,回歸一般公私文書罪處理;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的刑度下限一年有期徒刑規定也被刪除,給予法院更大裁量空間,以妥適量刑。
針對侮辱公務員罪,修法明定須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範圍內,才成立犯罪,以兼顧言論自由與公權力。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則因應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路及深偽技術等手段造成的侵害,新增加重處罰規定,同時提高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罰金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
法務部指出,此次刑法修正草案涵蓋未成年性侵追訴時效、刑中監護、偽造文書、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名譽罪章等多項重大改革,對刑法體系影響深遠。未來將配合立法院審議,期望儘速完成修法程序,進一步保障人民權益及強化社會安全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