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外籍父母來台停留放寬 元旦起最長可延至1年

新北市「新住民一站式服務」透過跨機關通報系統,整合各機關服務能量,完整照顧新住民生活需求。圖/取自新北市市府
新北市「新住民一站式服務」透過跨機關通報系統,整合各機關服務能量,完整照顧新住民生活需求。圖/取自新北市市府

內政部12月31日宣布,配合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放寬在台設有戶籍之新住民,其外籍父母在台停留期限,最長可延至1年。相關措施旨在減輕新住民家庭在懷孕及育兒階段的照顧壓力,提升家庭支持能量。

內政部指出,凡持有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的有效簽證入境之外國人,其子女在台設有戶籍,且符合「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條件者,均可在原停留期限屆滿前180日內,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內政部說明,許多新住民家庭因產後調養、照顧年幼子女或配偶需外出工作,往往面臨育兒支援不足的情形。此次放寬外籍父母停留期限,除可增加家庭人力調度彈性,也有助於家人分擔照顧責任,讓家庭成員安心就業,進而穩定家庭經濟基礎,降低整體育兒與生活負擔。

針對申請文件部分,內政部表示,若外籍父母是在女兒懷孕期間申請延長停留,須檢附1個月內開立,載明懷孕周數與預產日期的診斷證明書,或國民健康署編印的孕婦健康手冊,並附有國內醫療院所蓋章或醫師簽章的近期產檢紀錄。

若申請人係因子女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則須檢附孫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的相關文件正本及影本。

內政部強調,此次政策調整,象徵政府對新住民家庭的關懷與支持,未來也將持續檢討相關法規,並與各部會協調,推動更多友善新住民的服務措施,營造包容、多元的社會環境。

移民署也呼籲,符合資格的外籍父母可主動向各地移民署服務站洽詢申請流程與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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