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在野黨團提案彈劾總統賴清德之後,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天(30日)又提出修憲案,讓人民擁有「完整」權利可罷免總統;亦即將現行「總統罷免案的發動權僅在於立法院」,改為還交由人民行使,只要經選舉人總數1.5%以上提議,10%以上連署就可成案。
若依照翁曉玲提案,以2024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人人數1954萬8531人計,只要29.3萬人提議、195.4萬人連署,總統罷免案就可成案。
「修憲還給人民提案罷免總統權!」翁曉玲表示,今年2月總統賴清德發起在野立委大罷免,還大言不慚說這是「更大的民主」時,當時許多民眾群情憤慨地說,最應該罷免的就是賴清德。
人民可以行使罷免總統的權利嗎?翁曉玲表示,可以,但不完整。依照目前《憲法》規定,罷免總統案須經立法院提案通過後,再由全國選民投票複決,當有全國選民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罷免案。
翁曉玲說,從前述說明可知,目前總統罷免案的發動權,僅在於立法院,而非如同一般民選立法委員、縣市首長、縣市議員,是經由選區選民符合一定比例的提案人數和連署人數後,就可以發動罷免案。此形成人民只能消極行使罷免權的不合理現象,亦不符合《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意旨。
翁曉玲說,有鑑於此,她提出修憲案,將罷免總統(副總統)的提案發動權還交由人民行使,只要經選舉人總數1.5%以上提議,10%以上連署,就可提出罷免案,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權之精神,還給人民完整的罷免權。
若跟今年才剛剛經歷過的「大罷免」相較,罷免立委需經原選區選舉人1%以上提案、原選區選舉人10%連署,罷免總統修正案的前兩階段相去不遠。
不過第三階段也就是投票,罷免立委的通過門檻是「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而翁曉玲版罷免總統修憲案是「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換句話說要催出高過5成投票率、約977萬人出來投票,且同意罷免票須超過一半,約488萬票。
提案案由:落實直接民權
在提案案由中,藍委翁曉玲、陳玉珍等31人指出,有鑑於民國83年《憲法》修正後,總統與副總統改由中華民國全體國民直接選出,惟對總統、副總統罷免提案仍由代議機關立法委員行使之,致《憲法》第17條規定之直接民權-罷免權無法積極行使,而無由人民連署提案之途徑。故增訂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對正副總統罷免之提案權,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說明指出,依據《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其中,選舉權與罷免權乃「對人」的參政權之一體兩面,人民既享有選舉權,自應有能對其所選出之公職人員,決定是否解除其職務之罷免權利。惟自民國83年修憲後,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改為人民直選,罷免之提案權卻僅得由立法院行使,人民並無提案罷免總統之權利,形成人民只能消極行使罷免權之不合理現象,亦不符合《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意旨。
為符合我國《憲法》現行架構,落實人民對於總統、副總統有提案罷免之直接民權,且符合《憲法》第133條由原選民罷免之意旨,爰修正本條第9項,增訂得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1.5以上提議,百分之10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