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光/政大兼任教授、考試院前副院長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法委員任期內,涉嫌詐領助理費,被檢方起訴涉嫌貪污,一審被判罪名成立及不輕的刑期(7年4月);因而,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遭內政部予以「停止其職務」(停職);但同條文第2項規定:「⋯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故高虹安可以申請「復職」繼續擔任竹市市長,若內政部不准必會引起政治衝突徒生困擾,預計民進黨政府會同意其復職。
當然高檢署已決定上訴,將來最高法院更審若再判其貪污罪成立,最終結果尚有變化。不過,從二審判高無罪的依據,是立法院回覆高院的助理費預算編列是立法委員補助經費,而非薪資;以及最初撥放是到立委名下,因而被二審法官認定非借用助理之名詐領費用;若二審判無罪引用此立法院覆文無誤,即使再更審,除非最高法院更審有新事證出現,推翻此依據,研判高虹安貪污罪名之成立相當困難。這是各方推測高篤定會競選市長連任;加上高在民進黨07/26大罷免被罷免案沒有通過,高在新竹市為民眾黨守住一席縣市長機率非常高。
高虹安案的政治意義
高虹安案其實有很重要的政治意義,高虹安在2022年以民眾黨提名之姿競選竹市市長,挑戰「小英男孩」林智堅留下的政治勢力;林被認為擔任竹市市長表現不錯,而獲民進黨徵召其參選桃園市長。但後來林因論文抄襲案個人信用盡失、聲望大跌,被暱稱為「抄襲堅」;影響所及,民進黨在桃竹大敗。
高虹安高票當選後,被民進黨視為眼中釘,極力打壓。高因在立委任內助理費的運用被起訴,民眾黨即其支持者認為這是「當朝」選輸「翻臉」,用司法手段追殺高虹安。但現在高被二審判決無涉貪污,證明縱使民進黨當局真有濫用司法權力對付政敵,司法系統內也有自我校正的制𧗾功能,這是高案的重要意義之一。
其次,高案的判決有利於立法院目前處理助理費運用不當之爭議,涉及貪污罪嫌的校正立法。憑心而論,過去詐領助理費者包括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被起訴及判刑者藍綠黨籍都有。這個罪行十分類似多年前公私立大學及研究機構,在研究經費中假報助理工讀費,及挪用設備費購買私人電腦等,但其中有人把費用及設備仍用在研究計劃上,是礙於原先申請的經費,項目使用限制太僵化,而做了一些"不法"之權宜之計,若都以涉嫌貪污處理,似有悖情理,且涉嫌人多達千人以上。最後檢方採取統一處理標準,除非費用被納為私人使用或金額過於龐大,採坦白從寬原則下,當事人歸還費用、設備後處分罰款或緩起訴。立法院目前處理不當之助理費性質類似,也是以立委問政補助款的「大水庫」理論,以及是否淪為立委私人私用之費用,做為涉貪及有罪與否之界限。高案現今之判決依據,有助於被認為是「歷史共業」的立委助理費爭議之解決。
地制法第78條之爭議
最後,高案如果能引起對《地方制度法》第78條,有關民選公職人員因案停職時間規範的討論,當更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民選公職人員是刑法上的公務人員,公務人員若涉及貪污罪嫌須「加重其刑」,蓋公務人員乃國家機器之一部分,豈可不忠誠、清廉?因此,在「停職」上也採取嚴格規定,如在涉案審議或審查時即可予以「先行停職」。民選公職人員雖稍放寬至一審判刑確定才予以停職,但民選公職人員乃與選民有約,其未到最後判刑確定,就剝奪其應為選民服務及實現其政見之權利及義務,實際上也是對人民的利益的剝奪。
因此,在地方自治及其制度之研究中,一直有人主張至少在二審確定前不予以停職。高案出現後,也有人認為,立委位內所為事件,卻對其現就任之公職予以停職,其間之因果關係似有可議之處,因而主張《地制法》第78條「停職」之情況條件應修正;例如不是當事人現任職務之任期內涉嫌貪污案,除非三審定讞才可據以剝奪其職務,以免有心人進行政治操作,操弄政治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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