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業績補償款的訴訟,大同公司遭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須賠償人民幣30.29億元(約新台幣134億元)。大同方面則主張,相關判決未經台灣法院認可,在台灣並無執行力。不過,瑞瀛兩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鄭瑞崙指出,若判決內容未違反公序良俗,台灣法院多半會裁定認可,類似情況放在大陸亦然,且陸方的法規對台灣案件還更友善。
大同近日接獲與大陸華映科技之間業績補償款訴訟的終審判決結果,大同與華映(百慕達)須連帶賠償人民幣30.29億元。對此,大同策略長丁爾昆13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中國判決未經台灣法院認可,在台灣沒有執行力」。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74條規定,大陸判決若要在台灣執行,須經過必要的法院認可程序。

熟悉兩岸司法實務的律師鄭瑞崙接受《梅花新聞網》訪問時指出,依現行法制,大陸所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只要未違背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可向台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本案從公開資訊來看,陸方全案在程序上並無問題,「沒有意外的話,台灣法院基本上會裁定認可」。
不過鄭瑞崙律師同時指出,本案的關鍵並非「台灣法院是否認可」。他指出,台灣司法實務上僅承認大陸判決的「執行力」,並不承認具有與台灣法院確定判決相同效力的「既判力」。
也就是說,即使台灣法院裁定認可該大陸法院判決確定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大同公司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台灣法院重新審查該債權是否成立,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使案件再度進入攻防。
所謂「既判力」,是指法院判決確定後,對於同一當事人間的同一法律關係,具有終局確定、不得再行爭執的效力,當事人及其他法院均須受其拘束,不得再就已判斷事項提起訴訟或作出相反認定。但台灣目前並未賦予大陸判決此一效力。
鄭瑞崙律師進一步指出,依兩岸司法平等互惠原則,只要符合法律要件,雙方基本上都會相互承認與執行民事判決與仲裁裁決,甚至從制度設計來看,「陸方對台灣案件反而更為友善」。他指出,若台灣的民事判決送往大陸並獲人民法院認可,往往直接進入強制執行階段,讓台方當事人即時實現權利,不像本案在台灣仍存在相當程度的轉圜空間。
回顧案情,大同說明,本案源於2009年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承諾,包括3年內須達一定獲利能力、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證監會才核准該收購案。業界指出,華映科技自2010年至2017年間曾累積獲利約108億元,但隨著華映於2018年底宣布重整、無法支付貨款,華映科技隨即出現虧損,進而引發後續法律爭議。
大同方面則主張,相關承諾僅是為符合行政監管要求,並非作為合同主體對華映科技提供業績保證,亦未曾出具任何書面保證文件,不符合保證契約成立要件,因此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鄭瑞崙律師認為,上述主張未來將成為大同在台灣法院中,針對強制執行所提出的主要抗辯方向。